新《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5月1日起實施,舉報人最高可獲萬元獎勵
讓舉報更容易、更高效、更有吸引力
核心提示
5月8日是《價格法》實施16週年暨“12358”價格舉報電話開通13週年紀念日,記者當日從自治區物價局了解到,為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權利,規範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辦理、告知等工作,全新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月1日起正式實施,消費者不僅可多渠道舉報,而且知情權也能得到更大保障。同時,價格舉報的最高獎勵也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至1萬元。
渠道拓寬
舉報人可通過多種形式舉報
《規定》規定,舉報人可以通過12358舉報電話、信件、網際網路、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舉報。對於口頭舉報,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如果是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舉報事項的,要推選代表。此外,消費者在進行價格舉報時,還可以一併對涉及自身價格權益的民事爭議提出價格投訴,進一步拓寬了群眾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渠道。
受理與否
接到舉報後 7個工作日內告知
《規定》實施前,價格部門將改變過去收到舉報後受理不告知、不受理酌情告知的做法,《規定》實施後,消費者價格投訴和舉報,無論受不受理、是否轉辦、結案都必須主動告知投訴或舉報者,同時作出了時間限制。
按照《規定》,在收到消費者價格投訴後的7個工作日內,價格主管部門要將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消費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投訴,並告知消費者。價格舉報也必須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或者轉辦。在結案後15個工作日內告知處理結果。
對於告知義務,《規定》要求,可以採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告訴,但舉報人或者消費者姓名(名稱)、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聯繫方式的除外。口頭告知的,要做好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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