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來馬山法院創新調解工作方法,1至10月份共辦理調解、撤訴民商事糾紛641件,調撤率達76.49%,做到案結事了,達到促進和諧工作的目的。
第一,調解主體從單一轉變為多元。法官、人民調解員、當事人親朋好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以及社會團體都有可能參與到整個調解中,彌補了法官單一渠道調解存在的力度缺陷,有助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調解。
第二,調解地點從固定場所轉變為移動場合。現在田間地頭、村民院落,村委會、街頭巷尾、糾紛發生地等都有可能進行實地調解,不僅方便了群眾,更有利於法官了解、查清案件事實,以便於法官抓住案件實質進行調解。
第三,調解理念從過去的法官“以法服人”的調解方式轉變為現在的“以理服人、以情動人、以法明人”的調解模式。法官通過“問、聊、找、延”四項工作,從而積極地促進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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