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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立法規範和推廣壯語文社會使用
時間: 2013-07-01 | 文章來源: 南寧日報

近日,從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傳來消息:為規範推廣壯文在社會中的使用,《南寧市壯文社會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重要公共場所名稱的招牌和標牌應按規定格式同時使用壯文和漢文,屆時,壯文的社會使用管理將得到進一步規範。

《辦法》的出臺,標誌著南寧市在推動壯文社會使用的規範化、標準化進程中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今年南寧市在宣傳壯語、推動壯文使用方面是一步一個腳印,下了不少功夫。

不遺餘力發展壯語言文字

南寧市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的首府,壯族人口占全市人口的56%。壯族文化源遠流長,壯語言文字是壯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和標誌,在傳承文明、協調民族關係、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促進壯族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服務民族文化繁榮發展等方面具有深遠影響和積極作用。《辦法》的出臺,具有極其重要的政治意義。

1957年11月29日,周恩來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63次全體會議,討論批准了《壯文方案》,並同意在壯族地區推行使用。壯文的誕生體現了黨和國家民族平等和語言文字平等的主張。南寧市壯文社會使用管理立法,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需要,是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強調的保障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化權利的具體措施,是南寧市結合特定領域和地方民族語文實際情況,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條款的細化和具體實施辦法的規定,更是從國家民族語文政策和民族語文規劃角度,為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權利而作的規定。南寧作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的首府,率先用立法的方式來推廣和規範壯文的使用,不僅能彰顯民族自治區的民族特色,增強壯族群眾的民族自信、文化自信,更有助於協調民族關係,促進民族團結,無疑是一件好事。

南寧市通過壯文社會使用管理的政府規章,明確和規範了南寧市單位牌匾、公章、社會公共標識等使用壯文,成為宣傳、彰顯壯語言文字合法地位和使用、發展壯語言文字的有效形式之一。

南寧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潘炳辰介紹,早在多年前,南寧市已按照自治區的要求,廣泛開展單位公章、招牌、標牌同時使用壯、漢兩種文字的工作,但由於缺乏規範管理,壯、漢兩種文字使用不規範情況不同程度存在。2012年,南寧市民委、民語委組成檢查組,對各縣區各部門法定單位名稱使用壯漢兩種文字書寫牌匾情況進行了檢查,並對存在問題的單位發出了整改通知書。

《辦法》實施後,壯文的社會使用管理工作將從7月開始全面鋪開。南寧市民委、民語委近期將加強對壯文的社會使用管理辦法的宣傳,並組建執法隊伍,開展專項檢查,逐步推進。目前,南寧市民委、民語委擬把武鳴縣作為壯文社會使用管理工作示範縣,挑選其中一兩條街道在其公共場所的標誌牌上全面使用壯漢兩種文字,為全市的壯文社會使用管理提供示範。

重要場所場合牌匾、標牌等將實現壯、漢兩種文字並用

“在壯族人口聚集的一些農村、城鎮,那裏的人們基本都用壯語進行交流。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壯文至今仍得不到普及。”周先生雖是40多歲的壯族人,但他對壯文的了解也僅限于聽説,對壯文完全不認識。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民族文化的交融,不少城市的壯族年輕人如今大多使用普通話,已經很少使用壯語,更別提會寫壯文了。“如今,終於能在重要的場合看到壯文了。”周先生高興地説。

根據《辦法》規定,下列場合、設施的社會用字,應同時使用壯文、漢文兩種文字:行政區劃名稱的標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的牌匾和公章;市、縣(區)政府政務網站、政報的名稱;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碼頭、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名稱的招牌、標牌;市、縣(區)大型會議、重大活動所使用的標牌、橫幅;按規定應當同時使用壯文、漢文兩種文字的其他情形。

此外,南寧市還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用字中同時使用壯文、漢文兩種文字。

考慮到當前南寧市壯文普及程度和使用率不高,要提高壯文的社會使用率和使用品質,還需要經歷一個從低到高、從必要的強制使用到自覺使用的過程,因此《辦法》還規定:市、縣(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壯文社會使用的管理工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壯文社會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壯文的社會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壯文社會使用將更加正確規範

《辦法》要求,面向社會使用壯文,應當標準、規範,字跡完整、清晰。為表達同一個內容而同時使用壯文、漢文兩種文字的,壯文的含義應當與漢文的含義一致。

《辦法》還要求,同時使用壯、漢兩種文字的,書寫順序應當符合壯文在前、漢文在後的原則,並遵守以下規定:橫向書寫的,壯文在上,漢文在下;豎向書寫的,壯文在右,漢文在左;環形書寫的,壯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環,或者壯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兩種文字的字體規格應當協調,且壯文的字體寬度應當為漢文字體寬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單獨使用壯文、漢文分別書寫且內容相同的兩個招牌、標牌,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文字書寫順序懸挂;目前,不少屬於本辦法要求應當同時使用壯、漢文的單位和場所,已經在其招牌、標牌中按規定使用了壯文。在《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使用的招牌、標牌,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根據《辦法》,如若違反規定,不同時使用壯文和漢文兩種文字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規定的場合、設施使用的招牌、標牌,書寫、懸挂、擺放不標準、不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以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有需求可請民語機構免費翻譯

為促進壯文的社會使用,方便有關單位使用壯文字,並提高壯文社會用字的品質,《辦法》規定,在規定場合使用的壯文,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自願在其招牌、牌匾使用壯文的,可以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免費代為翻譯。

按《辦法》規定,需使用壯、漢兩種文字的相關單位、公共場所,以及企業、社會組織、個人自願在其招牌、牌匾使用壯文的,該如何修改牌匾呢?南寧市民語委負責人介紹説,南寧市民語委及各縣民語局均可免費為有關單位、企業代為翻譯壯文,並做好牌匾上壯漢兩種文字排放的指導工作。

今年以來,民語委累計翻譯牌匾156個、印章19個,翻譯南寧市民族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以及民族工作重要會議、活動會標、宣傳標語、臺卡近172條(個)。在《辦法》實施一年內,南寧市民委、民語委將重點對壯文的使用進行督查、指導、整改,不斷推進壯文社會使用的普及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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