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政府立法品質,現將《南寧市控制吸煙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刊登,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修改意見,歡迎社會公眾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並在2013年7月10日前反饋南寧市法制辦公室。意見反饋方式:
1.電子郵箱:xzfg5534621@163.com
2.通訊地址:廣西南寧市嘉賓路1號南寧市法制辦公室行政法規,郵遞區號:5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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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寧市控制吸煙規定(徵求意見稿)》
南寧市法制辦公室
2013年7月1日
南寧市控制吸煙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減少煙草煙霧危害,凈化公共場所衛生環境,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準,根據《南寧市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控制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積極引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縣(區)愛國衛生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控煙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開展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場所的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等工作的,並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工作場所,以及本規定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各自管轄學校的控制吸煙工作;
(三)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賓館、旅店等住宿服務場所和公共娛樂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四)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控制吸煙工作;
(五)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六)文化、體育、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文化、體育、旅遊景點等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場的控制吸煙工作以及對煙草製品廣告的監督管理;
(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六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內外場所禁止吸煙:
(一)託兒所、保育院、幼兒園、兒童福利院以及其他幼兒集中活動場所;
(二)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校園及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青少年活動場所;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第七條下列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二)學校的學生宿舍、餐廳等;
(三)護理機構、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
(四)用於客運的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等城鄉公共交通工具內;
(五)體育場館、健身館等運動場所;
(六)圖書館(室)、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美術館等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藝術場館;
(七)商場(店)、書店等商業機構的營業場所;
(八)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機構的營業場所。
第八條下列公共場所限制吸煙,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一)餐飲、卡拉OK廳、歌(舞)廳、酒吧、遊藝廳(室)、洗浴中心、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公眾休閒娛樂場所;
(二)公園、旅遊景點、遊樂場等;
(三)室外體育場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四)飛機、火車、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前款規定的限制吸煙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行規定禁止吸煙。
第九條賓館、旅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應當禁止吸煙,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
第十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室內工作場所以及食堂、通道、電梯、衛生間等內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十一條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或者攜帶點燃的煙草製品。
第十二條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在禁止吸煙場所以外區域設置的吸煙室或者劃定的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標識;
(三)與禁止吸煙場所有效分隔;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通道。
第十三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或者增設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十四條本規定確定的禁止吸煙場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的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設立禁止吸煙區域,並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禁煙場所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吸煙的警語和標誌;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三)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人員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請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四)建立健全禁煙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鼓勵全社會參與和支援控煙工作。
任何人都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該場所管理人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在本市播報、發行和設立的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站等應當開展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公眾了解吸煙和煙草煙霧的危害,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第十八條提倡和鼓勵創建無煙單位,鼓勵單位制定內部控制吸煙制度。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和組織實施控制吸煙準則。控制吸煙工作的開展情況應當作為評定文明單位的條件之一。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戒煙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十九條禁止利用在本市播報、發行和設立的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期刊等媒體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控制吸煙工作舉報、投訴制度,將受理舉報、投訴的機構名稱、受理方式向社會公開。受理機構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規定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舉報、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控煙工作所需經費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禁煙場所的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元罰款。
(一)在限制吸煙的公共場所不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的;
(二)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未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的吸煙室或者劃定的吸煙區不符合規定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廣告法》、《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禁止吸煙場所,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制吸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 月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頒行的《南寧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