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即將來臨,又是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的集中期。今年我市對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和可燃放時間有何規定?對煙花爆竹零售點有何要求?我市將採取什麼舉措確保廣大市民度過一個歡樂、祥和、安全的節日,防患于未然?2月3日,記者走訪市安監局對此進行採訪。
●禁放區域有十一類
“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存有機動車的停車場、重要物資倉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都是禁放區域。”市安監局負責人告訴記者,今年我市規定的禁放區域有十一類。
根據《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還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教學區、敬老院;風景名勝區、林地、綠地、苗圃;軍事設施保護區;商場、超市、影(劇)院、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城市主次幹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八天可燃放煙花爆竹
“春節期間,除除夕當晚可燃放煙花至年初一淩晨2時外,其餘時間每晚燃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過晚上12時。”市安監局負責人告訴記者,在限制燃放區內,下列時間准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農曆除夕(2013年2月9日)下午4時至正月初一(2013年2月10日)淩晨2時;農曆正月初一(2013年2月10日)至初六(2013年2月15日)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12時;農曆正月十五(2013年2月24日)下午4時至晚上12時。
●違規燃放或被罰款
“市民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按照説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投射、拋擲等,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市安監局負責人表示,市民如違規燃放將會受到處罰。
據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事故或致人傷殘、財産損失的,將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市安監局表示,在我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內的煙花爆竹零售點為臨時銷售點,其零售許可期限不超過30日。臨時銷售點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實施配送服務。臨時銷售點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後,應當停止銷售,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者代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記者了解到,為了做好節日期間煙花爆竹生産、經營、運輸、燃放等各環節和産品品質安全監管工作,嚴防各類事故發生,讓廣大市民度過歡樂祥和的節日,市公安局、安監局、交通運輸局、工商局、質檢局將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專項執法檢查。
●設零售點條件嚴格
記者了解到,為了規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我市要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檯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産、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