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自治區民政廳獲悉,我區再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這是我區自2007年以來連續5年提高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此次調整從10月1日開始執行。
據了解,調整標準為: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5%。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別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187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參試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
同時,從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區決定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參試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建立自然增長機制,每兩年調整提高一次,每次按每人每月10元的幅度上調,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全額負擔,並繼續按照規定落實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目前,用於提高撫恤和補助標準的資金已經陸續開始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