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 頒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援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條件
(一)允許非公有制經濟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支援、引導、規範非公有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參股、項目融資和特許等方式進入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包括非營利性領域和營利性領域。支援非公有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環境保護、舊城改造等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非公有制經濟在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享受和其他經濟形式的同等待遇。
(二)在加強立法、規範準入、嚴格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可以設立金融仲介服務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按照法定程式和規定參與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三)鼓勵非公有制企業採取並購、控股、參股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革改制改造,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對符合南寧市規劃的項目,一律不再設立前置審批;對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投資建設的一般基建項目,不再進行投資審批。
二、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以及用地支援
(五)設立非公有制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2006年起,市財政每年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3000萬元作為扶持非公有制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扶持非公有制企業發展。非公有制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隨著財政的增幅逐年增加。各縣、區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建立非公有制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級已設立的其他專項發展基金,在資金安排上對非公有制企業享有同等待遇,符合條件的給予資金或貼息支援。
(六)對在南寧市投資建廠及從事高科技産品的開發、研製、生産的企事業單位,除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七)支援和幫助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申請獲得技改項目貼息、出口退稅以及其他各種國家和地方扶持專項資金。支援和幫助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在安排特殊人群就業,興辦國家鼓勵扶持的産業行業等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八)對新辦屬於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公有制企業,從生産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他方面的稅收優惠按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規定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和公佈名單的科研機構轉制為非公有制企業的科研院所,從其轉制之日起,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關稅收扶持政策執行。下崗失業人員、城鎮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的,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免收三年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九)金融機構要改善對非公有制企業的金融服務,開發適合非公有制企業特點的融資服務産品。積極試行動産抵押貸款、倉單質押貸款、智慧財産權和工業産權質押貸款等新型貸款品種,滿足各種融資需求。支援和規範典當行業的發展。企業貸款中涉及的資産抵押和産權登記的費用,抵押登記機關減收30%。
(十)要擴大非公有制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大力支援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在法律範圍內,妥善處理非公有制企業改制上市前的稅收、資産權屬和股權規範等歷史遺留問題。經批准進入上市輔導期的,市財政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援。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包括農村信用社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
(十一)加快非公有制經濟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各級政府應積極組建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逐步增加資本金,並規範運作。市財政在2006年安排2000萬元作資本金注入,支援兩家政策性的擔保公司做大做強,力爭通過市場籌措,使其每家資本金達到8000萬元。支援非公有制企業積極發展各種形式的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公司。可通過採取股份制或會員制的形式,由非公有制企業共同出資,設立以市場機制運作的信用擔保機構。鼓勵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各類擔保機構要建立科學的風險控制機制和補償機制。
(十二)非公有制企業投資工業、倉儲等項目時,可享受與其他投資主體相同的用地政策。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前提下,非公有制企業從事商業、旅遊、房地産等經營活動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方式獲得用地,並可將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依法轉讓、抵押、出租、折價入股。投資公益事業並符合國家劃撥供地目錄的,可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撥劃用地,但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土地用途,如確需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則必須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積極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政策思路。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可以按照自願、依法的原則以其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或聯合辦學。
對物流業重點項目,經市政府批准,以用地性質確定供地方式。大型物流園區用地,依據規劃部門審批的總平圖及規劃要求,確定不同功能區的土地用途;小型物流園區用地,按規劃部門審批的用地性質確定土地用途。再按土地性質確定以協議出讓方式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獲得用地。
國內500強企業和大型上市公司來我市投資,涉及使用工業、倉儲用地的,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經市政府批准,可傾斜用地指標。
要加大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農林場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力度。對符合我市産業導向、投資3億元以上的生産型引進項目和投資5億元以上的商貿型引進項目,可列為我市重大引進項目,其用地由全市統一調劑,優先落實用地計劃。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非公有制企業,地價款可在3年內付清,首付不得低於總價款的20%。未付清地價款前,該幅土地不得轉讓。在履行完畢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條款後, 可依法申請土地登記辦證手續。
繼續執行新辦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中鼓勵類建設項目用地,以及新辦固定資産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生産項目,並落實相應規模用地。
三、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十三)大力發展社會仲介服務和創業服務。加大對仲介服務機構的支援力度,支援發展各類社會仲介服務機構。整頓仲介服務市場秩序,規範仲介服務行為。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大學畢業生和歸國留學生等各類人員創辦小企業,開發新崗位。對初創小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降低公司註冊資本限額。
(十四)支援開展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市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與企業聯合組織的相關培訓,培訓經費納入我市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企業用於員工培訓的經費,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十五)鼓勵科技創新。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依託産業集群,面向同類企業的公共技術中心、測試中心、研發中心等技術服務平臺的建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興辦的企業轉制為非公有制科技企業,除在轉制過渡期繼續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外,採用公司制企業轉化智力成果的,可將不低於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20%股份獎勵給成果完成者,可劃出不高於15%的凈資産作為創業股,配送給企業創辦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鼓勵支援有條件的非公有制科技企業建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碩士試驗基地。經認定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市財政將一次性分別給予適當資助。
建立和完善科技風險投資資金、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等專項資金制度,將列入自治區、市大企業(集團)重點培育的非公有制企業,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市産業政策的新産品開發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或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區給予適當貸款貼息支援。重點扶持非公有制企業組織開發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市場前景較好的科技成果産業化項目。
(十六)大力開拓國內外市場。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國內外市場資訊。非公有制企業在對外投資、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産品認證、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和參加國內外展銷洽談活動的攤位分配上,與其他出口企業享有同等待遇。推動有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投資辦廠和參與國際工程承包。支援非公有制企業創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鼓勵企業以技術、實物投入和産品出口,到國外組建加工企業,開辦商業貿易網點,帶動我市的産品、勞務出口。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在境外申報智慧財産權。
(十七)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建立南寧市企業信用協會和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體系、信用評價體系以及失信懲戒機制。對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有關登記審核機構應簡化年檢、備案等手續。強化企業信用意識,健全企業信用制度,建立企業信用自律機制。加快“企業信用系統”和“企業信用數據庫”建設。
四、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八)完善私有財産保護制度。嚴格執行保護合法私有財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保護各類産權,健全産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推動産權有序流轉,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非公有企業的合法財産,不得違法改變其財産的權屬、性質。
(十九)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依法進行的生産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依法保護企業主的名譽、人身和財産等各項合法權益。對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的信訪要求、行政復議申請等,政府必須嚴格依法及時受理,限時答覆。堅決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並嚴格規範和控制對企業的檢查。
(二十)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員工簽訂規範的勞動合同,並健全集體合同制度,保證雙方權利義務對等。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的內容,保證職工的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或變相低於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必須尊重和保障職工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超時工作,加班或延長工時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切實做好安全生産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要保障女職工、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嚴禁使用童工。
(二十一)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職工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十二)建立健全企業工會組織。非公有制企業要保障職工依法參加和組建工會的權利,必須為工會正常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依法撥付工會經費,不得干預工會事務。
五、優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環境
(二十三)優化政務環境。各級政府要通過公報、公告、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政務資訊,增強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品質。切實加強公務員隊伍作風建設,使全體公務員都做到公正廉潔辦事,盡職盡責服務。要重點糾正部分公務員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紀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十四)優化政策環境。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全面落實已有的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清理歧視和不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二十五)優化人才環境。打破所有制、部門、身份等界限,採取多種形式,幫助企業引進緊缺人才和優秀人才。凡屬引進人才均享受我市吸引人才的有關規定。非公有制企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取得國家職業技術、資格證書。創辦或就職于非公有制企業的留學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非公有制企業的人事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才中心和職業介紹中心保管,有一定規模和具備條件的企業,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授權,也可以自行管理,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監管。
(二十六)優化法治環境。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打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制售假冒、惡性競爭、偷稅漏稅等擾亂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強化仲裁製度的宣傳和推廣工作力度,仲裁機關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法律工作者應為非公有制經濟投資者、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和法律援助。
(二十七)優化人文環境。在全社會營造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社會科學、文化藝術、新聞媒體要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研究和宣傳力度,倡導全社會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獻計獻策。要關心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來我市創業的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實行外來投資者可在其投資地落戶的政策;子女入托、入園、入學、家屬就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與本地居民同等對待,執行統一的標準。
六、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機制
(二十八)完善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領導工作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我市成立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有關領導任組長、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南寧市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專門負責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組織協調和服務等工作。在縣、區設立相應機構,負責組織和落實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各項工作部署,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建立非公有制經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委、市政府定期分析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協調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及時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困難。
(二十九)完善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目標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目標責任制度。把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工作績效納入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評估體系和公務員考核體系,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工作責任目標和崗位考核的重要內容,層層簽訂責任狀,任務落實到實處,責任明確到人。
(三十)完善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獎懲機制。市委、市政府每年表彰獎勵一批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先進縣區、單位和個人。對遵紀守法、照章納稅、文明生産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列入市級榮譽稱號的評選範圍。
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實施名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産品。列入重點培育優勢産品計劃的産品,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市政府給予企業一定的獎勵。從2005年起凡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産品的企業,以及被認定為廣西著名商標、廣西名牌産品的企業和國家免檢的産品,除自治區政府獎勵外,南寧市政府再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引進、開發高新技術者,按該技術轉化之日起12個月內産生的銷售總額的一定比例由企業稅收所在縣、區政府或管委會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引進市外資金用於政府鼓勵投資項目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一定比例由稅收所在縣、區政府或管委會給予一次性獎勵。
對成功引進以合資、合作、獨資,租賃場地、廠房等形式投資我市的市外資金的國內外公民團體或組織進行獎勵。具體獎勵措施參照《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南府發[2003]109號)文件執行。
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不履行、不當履行、違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反內部工作程式,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南寧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責任。
(三十一)完善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招商協調機制。要將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動態的監測和分析,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産業政策、發展規劃、招商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資訊。南寧市招商促進局統一管理和對外發佈市內投資和外商投資項目。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健全招商管理機構。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招商。做好“百企入邕”的招商引資工作。要按規範做好招商項目的前期工作,抓好招商項目的儲備,每季度提供一批項目,由市招商促進局整合,納入全市招商項目庫,實行項目統計和動態管理。
建立重點招商項目定期公開發佈制度。全市重點招商項目由市招商促進局通過資訊發佈會及網際網路站定期向社會公開發佈,項目一經公佈,國內外投資者均可以投資洽談。各縣、區,各有關部門都有義務和責任為外來投資者提供服務,主動與招商部門聯繫和協調。
實行重大非公有制經濟項目協調會議制度。凡需要統一研究協調的重大非公有制經濟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各相關責任單位向市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調研預審,對需要召開會議協調的項目,報市領導審批。凡經市重大項目聯審協調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相關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不能明確界定對應部門的投資項目,實行“首問責任制”,由第一個接到投資項目審批申請的部門協調所有審批事項。審批部門要積極配合主辦部門抓緊審批,每個部門的審批或答覆時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比較複雜的一般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最多不得超過法定工作日。
建立健全項目服務聯繫人制度。從項目洽談達成意向開始,項目的主管部門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項目的跟蹤和協調服務工作,促進意向項目、協議項目儘快轉成合同項目並進入實施。各級招商管理機構和項目服務聯繫人要主動為項目業主無償提供項目代辦服務。
(三十二)完善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長效監督機制。通過多種投訴渠道,及時了解和解決非公有制企業反映的問題和困難。被投訴部門主要領導為處理投訴責任人,政府有關部門要在接到投訴後1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終結並予以答覆,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各職能部門有義務接受投訴,實行首問負責制。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投訴事項,要在接到投訴後3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部門,並通知投訴人。
開展強有力的效能監察。市監察機關要對各職能部門作出的服務承諾、服務品質、辦事效率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承諾不能兌現、服務品質不高、辦事拖拉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從嚴處理。
非公有制企業民主評議政府職能部門作為效能建設考評目標,由市效能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非公有制企業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結果予以公示。把鼓勵支援非公經濟發展工作的評議結果作為考核、提拔、任用幹部的依據之一。
(三十三)充分發揮工商業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以及非公有制經濟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的作用。廣泛吸收非公有制企業入會,擴大行業協會(商會)的覆蓋面和代表性。加快賦予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參與行業規劃和資質審查、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行業利益等職能。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的規範化建設,建立高素質的協會管理隊伍。
建立健全全市和縣、區非公有制經濟統計資訊體系。全面反映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情況,為各級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三十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各縣、區,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要確保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促進南寧市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