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節選)
一、政策措施的適用範圍
(一)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實施意見的適用範圍,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單列)和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上述地區以下統稱:西部地區)。其他地區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在實際工作中比照有關政策措施予以照顧。
二、優先安排建設項目
(二)以科學規劃為指導,發揮計劃和市場兩種機制在配置資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區優先佈局一些建設項目,包括:水利、公路、鐵路、機場、管道、電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特色農業發展,水電、優質煤炭、石油、天然氣、銅、鋁、鉀、磷等優勢能源、礦産資源開發和利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特色旅遊業發展,特色高新技術及軍轉民技術産業化。
三、大力改善投資軟環境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關政策,深化西部地區國有企業改革,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制度創新。除關係國家命脈和安全的企業由國家控股外,鼓勵其他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規範上市、中外合資和相互參股等多種形式,依法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業要依法建立董事會、監事會,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的職責,做到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確的國有資産管理、經營和監督體制,使國有資産出資人儘快到位,強化國有資産經營主體的外部監督。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分配三項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經營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新機制。結合産業結構調整,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推進國有經濟佈局的戰略性調整。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組織管理體系、政策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實際工作中加大對西部地區國有企業扭虧脫困、改組改造的支援力度。
(四)積極引導西部地區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鼓勵東、中部企業和個人到西部地區投資。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凡對外商開放的投資領域,國內各種所有制企業均可進入。鼓勵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均可進入。鼓勵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以獨資、合資、合作、特許權等多種方式進行投資。
(五)簡化投資項目審批程式。除關係國民經濟全局和長遠發展、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投資于國家非限制類産業的項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政府主管部門只審批其項目建議書。企業在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後,自主決定是否開工建設,並在開工後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六)認真遵照執行中央關於引進外資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規。努力優化外商投資的地區佈局,鼓勵外商向西部地區投資。合理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除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外商投資項目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在西部地區投資于國家鼓勵類産業及優勢産業的,政府主管部門只審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開工報告不再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逐步簡化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程式。
(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在改善投資軟環境上下功夫,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切實保護智慧財産權,維護經濟法制。實行政企分開,減少審批事項,規範辦事程式,清理和廢止不符合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要求的規章制度。確需各級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實行便捷服務,提高辦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強仲裁機制建設,及時處理經濟糾紛案件,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八)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徵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徵或免征地方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九)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其中:內資企業自生産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電力運營的企業;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郵政運營的企業;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廣播電視運營的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上述各類企業主營收入需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
(十)對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林(生態林應佔80%以上)還草産出的農業特産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産稅。
(十一)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佔用稅。免征耕地佔用稅的範圍限于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佔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佔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公路國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佔用稅,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佔用稅。
(十二)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産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産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審批程式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執行。
五、實行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十三)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鼓勵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種草,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誰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期。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
(十四)對基本農田地實行嚴格保護,實現耕地佔補平衡。坡耕地較多的地區,為保護當地糧食生産能力,在不影響生態建設的前提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將部分已經過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坡度為15度至25度之間的耕地劃定為基本農田,也可以將部分配套設施較好的新開發整理的耕地劃定為基本農田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基本農田種植業生産格局,發展經濟作物,但不得破壞耕作條件。土地整理項目應優先安排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使保護區內有效耕地面積不斷增加,品質不斷提高。增加國家對西部地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投入。西部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繳中央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原則上通過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全額下撥。把未利用土地開發成草地、園地,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認定能調整為耕地的,可折抵補充耕地指標,按耕地加以保護和管理。基礎設施建設佔用耕地的,在保證耕地佔補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開墾費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定標準的下限收取。
(十五)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減少審批環節,及時提供並保障經濟建設用地。需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在用地報批階段,政府主管部門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耕地佔補平衡和徵地補償安置能否落實。報批資料可以根據審查的內容相應簡化。徵地補償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防止各種搭車收費,同時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繳土地補償費。建設項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鼓勵以招標、拍賣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資項目用地,確屬必需的,經批准,可以用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作價出資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
六、實行礦産資源優惠政策
(十六)在國土資源調查計劃中,優先安排西部地區的調查評價項目,工作經費向西部地區傾斜。重點安排西部地區重要礦産資源集中區、國家緊缺礦産和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以及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地質災害嚴重地區的基礎地質工作。
(十七)在西部地區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按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國有礦山企業或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勘查或開採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富鐵礦、優質錳礦、鉻鐵礦、銅、鎳、金、銀、鉀鹽、鉑族金屬、地下水等礦産資源的;在國家確定的扶貧開發重點地區和重點開發地區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的;大中型礦山企業因資源枯竭,勘查接替資源的;國有礦山企業經批准進行股份制改造或對外合營時,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以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入股的;國有礦山企業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
(十八)在西部地區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鈾、富鐵礦、優質錳礦、鉻鐵礦、銅、鉀鹽、鉑族金屬、地下水等礦産資源的勘查、開發,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勘查、開發,運用新技術、新辦法提高綜合利用水準(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産資源開發及老礦區尾礦利用)的礦産資源開發,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25%。採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産第一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産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以免繳。
(十九)探礦權人投資勘查獲得具有開採價值的礦産地後,可依法獲得採礦權。允許將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産,在開採階段分期攤銷。
(二十)積極培育礦業權市場,促進探礦權、採礦權依法出讓和轉讓。出讓礦業權的範圍包括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産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産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除採取依法申請批准方式外,可以採取招標、拍賣等其他方式出讓礦業權。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可以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採、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也可以按有關規定出租、抵押探礦權、採礦權。
(二十一)對於外商從事非油氣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的,除享受國家已實行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免繳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年,減半繳納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2年的政策。對於外商從事《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産資源開採的,享受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營方式中,中方以探礦權、採礦權入股的,其探礦權、採礦權應按規定依法評估確認,合理作價,由中方提供相關的地質成果資料。
七、擴大外商投資領域
(二十二)外商投資西部地區農業、林業、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環保等基礎産業或基礎設施建設,礦産、旅遊等資源開發,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享受外商投資鼓勵類産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國家將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和條件變化,及時補充、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及有關措施,擴大西部地區對外開放。
(二十三)擴大西部地區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將外商對銀行、商業零售企業投資的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中心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將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中心城市,並在中外雙方的資格條件上比東部地區適當放寬。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在法律和有關協議的框架內,優先考慮西部地區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要求。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到西部地區設立經營機構的給予優先許可,對外商在西部地區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和合資保險經紀公司予以優先考慮。對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資旅行社,在資質審查與項目審批方面適當放寬標準,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承諾和有關規定,允許外國會計公司(事務所)在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對於一時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允許其在西部地區設立成員所,鼓勵現有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在西部地區設立分所。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優先在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作律師事務所。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建築與相關服務、設計服務企業並允許外商控股,逐步允許在建築與相關服務、設計服務、工程服務、城市規劃服務領域設立外資企業。逐步允許外商在中外合資鐵路貨運企業、中外合資道路貨運企業中控股,在鐵路貨運、道路貨運領域設立外資企業。
八、拓寬利用外資渠道
(二十四)要制定適用於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上市,內資企業通過轉讓經營權、出讓股權、兼併重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資,以中外合資産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方式吸引外商投資等管理辦法。
(二十五)用好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用於西部地區教育、衛生、扶貧、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積極爭取國際多邊、雙邊贈款,優先安排西部地區項目。及時向西部地區介紹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政府對華提供優惠貸款和無償援助的管理模式、申請程式及重點領域。幫助西部地區培養無償援助項目管理人員,完善項目管理,增加項目管理的透明度,確保西部地區及時獲得有關資訊。優先支援對西部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長遠意義的環保、農業開發、基礎教育、衛生、水利等領域的項目。
九、放寬利用外資有關條件
(二十六)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産業項目,視不同行業適當放寬對外商投資的股比限制。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商業項目,經營年限可放寬至40年,比東部地區延長10年;註冊資本可放寬至3000萬元,比東部地區降低2000萬元。在華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向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二十七)對外商投資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優勢産業項目,適當放寬國內銀行提供固定資産投資人民幣貸款的比例,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一般放寬到中方出資比例的120%,外商獨資項目擴大到外方註冊資本的100%。對屬於《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項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譽、貸款用於購買項目所需的國産設備材料及支付國內工程承包費用的,國內銀行向其提供固定資産投資人民幣貸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銀行獨立評估,自主確定。允許外商投資項目開展包括人民幣在內的項目融資。
(二十八)對西部地區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建設的一些項目,允許適當提高項目總投資中利用國外優惠貸款的比例。對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扶貧開發等領域的項目,根據項目的償還能力,從一般要求國外優惠貸款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提高到最高可達70%,有限制採購條件或貸款機構對貸款比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加強利用國外優惠貸款規劃與國家西部地區投資計劃的銜接,對西部開發的重點外資項目,國家在資金上給予支援。
十、大力發展對外經濟貿易
(二十九)進一步放寬西部地區企業對外貿易經營權和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標準。降低西部地區生産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標準,註冊資金由300萬元調整到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産品生産企業的註冊資金由200萬元調整到100萬元。私營生産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標準,按國有、集體生産企業的條件、標準和辦法辦理。西部地區外貿企業申請對外勞務經營權的標準,調整為上年進出口總額達到5000萬美元,或出口額達到3000萬美元。在未設立外經窗口公司的地(市),可由該地(市)成立一家國有窗口公司,或指定一家國有外經貿公司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三十)鼓勵西部地區發展優勢産品出口。建立有機農産品生産服務體系和品質認證體系,加快有機農業科研成果向生産轉化,建設一批無規定疫病區和畜産品出口示範基地,擴大有機農産品、畜産品出口。在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前提下,對西部地區出口産品逐步增加主産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營生産企業的出口配額比例,鼓勵西部地區優勢初級礦産品和農副産品向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發展。
(三十一)鼓勵西部區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對西部地區有實力的大型專業工程企業,在申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承接項目、獲取資訊、融資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援。推動中央大型企業在承攬項目、招聘勞務人員等方面與西部地區企業合作,帶動其開拓國際市場。推動國內外大型企業與西部地區企業相互聯合,共同承攬西部地區利用外資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十二)鼓勵西部地區企業到境外特別是周邊國家和地區投資辦廠。對於西部地區企業到周邊國家和地區設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或承接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對於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企業申請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開辦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給予優先考慮。
(三十三)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急需的技術設備,在進口管理上給予適當照顧。民族地區生産急需的自用産品,適當放寬進口限制。對西部地區進口配額産品,視具體情況在數量安排上適當給予傾斜。
(三十四)按照國際規則,對邊境地區繼續實行優惠的邊境貿易政策,在出口退稅、進出口商品經營範圍、進出口商品配額、許可證管理、人員往來等方面,簡化手續,放寬限制。對邊貿企業的邊境貿易經營權,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管理和備案。對邊境地區外經企業在毗鄰國家邊境地區承包工程和開展勞務合作,其項目合同由邊境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自行審批。對邊貿企業出口原産于本地區且屬於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國家實行統一招標的商品、實行總量控制的重要工業品、實行主動配額管理的商品、配額有償使用管理的商品、重點管理的邊境貿易出口商品、軍民通用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消耗臭氧層的物質外,免領出口許可證。對邊貿企業出口原産于邊境地區並屬於實行配額有償使用管理的商品,適當放寬經營資格,減免配額有償使用費。對邊境地區屬國家重點管理的邊境貿易出口商品,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專項下達一定數量的出口配額,並儘量滿足邊貿企業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經濟技術合作所需帶出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生活物資的配額。除國家統一規定的行政機關執法收費外, 取消口岸其他行政性收費,減輕邊貿企業經營負擔。
十一、吸引和用好人才
(三十五)從2001年起,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水準,逐步使其達到或高於全國平均水準,鼓勵和吸引人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
(三十六)調動西部地區專業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已到退休年齡,但仍承擔國家重大經濟建設項目和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屬急需緊缺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聘,不佔單位編制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加大對西部地區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選拔、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設置和留學人員科研經費資助等工作的支援力度。進一步改善西部地區高層次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在科研經費、助手配備、項目申請等方面給予傾斜。
(三十七)鼓勵人才和智力向西部地區流動。支援其他地區的人才以兼職、短期服務、承擔委託項目、合作研究、技術入股、承包經營等多種形式參加西部開發。組織國內高級專家、優秀博士後和海外留學人員分期分批到西部地區考察和進行諮詢服務,運用現代通信手段和網路技術開展遠端服務。支援在西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充分利用其技術密集、設備完備、政策優惠的有利條件,吸引留學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從事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工作。
(三十八)實行人口和智力對口支援。結合經濟的對口支援,確定東西部地區之間人才開發的對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重點支援項目。支援東西部地區之間開展科技人才相互挂職交流鍛鍊,實行人才、資訊共用。進一步擴大東西部地區之間幹部交流的規模。對口支援到西部地區工作的各類人才,在西部工作期間,原單位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西部地區對口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生活補貼。
(三十九)對到西部地區工作的各類人才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其人事檔案可轉到接收單位或由原單位保存,也可由接收單位或原單位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保管。到西部地區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根據本人意願,戶口可轉到工作地區,也可轉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提供人事代理服務,5年內免收以上人員的檔案管理費用,並負責提供檔案工資調整、職稱評定等社會化服務。到西部地區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以及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各類人才將戶口遷入西部地區後,如果返回東部地區工作、生活,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經選派參加國家西部開發重點任務和重大建設項目的人才,可不遷戶口,保留原單位工作關係,在職務晉陞、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調整等方面,與原單位同類人員享有同等待遇,優先解決其夫妻兩地分居等生活困難,有條件的單位應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可提前定級,對特別急需的人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高定定級工資標準。西部地區要加快人事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允許保留原籍戶口的其他地區公民到西部地區從事投資經營和參加開發建設。
(四十)對到西部地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出入境便利。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人員範圍是:執行中央或地方政府與國外簽署的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項目、重點工程協議的外籍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在華任職的留學歸來人員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執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議的外籍人員,較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及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上述人員如需多次臨時入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對需在華常住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發給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外國人居留證,並對需多次出入境的,同時發給與外國人居留證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簽證。
(四十一)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凡在西部地區地級以下城市(含地級市)和小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可以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城鎮常住戶口。西部地區的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及綜合承受能力,在城市規劃和人口規劃的指導下,以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放寬各類人才戶口遷移限制。改革戶口“農轉非”計劃管理體制。對到西部地區落戶的人員,各部門均不得收取城鎮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
十二、發揮科技主導作用
(四十二)鼓勵西部地區企業提高技術開發經費的開支比重。企業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産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工資、研究設備折舊、與新産品試製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以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四十三)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支援平西部地區的力度。根據相關管理辦法,對西部地區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十四)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的有關政策,對科技人員在西部地區實施科技成果轉讓和興辦科技型企業,在實際執行中,提高轉讓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等獎勵的比例。
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自2001年起開始實施。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