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四:
虛假廣告代言 明星難逃干系
修改前:通過虛假廣告推銷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僅規定了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修改後: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增加了個人,即包括代言廣告的明星
案例:
陳某在廣告上看到某明星為一保健食品代言,此明星稱該産品使用效果良好。陳某分兩次購買了該品牌的兩種保健品共二十盒。服用後,陳某出現了頭暈、噁心、厭食等副作用,後住院治療。經北京市食藥監局海淀分局檢查,兩種保健品均未經批准。
解讀:
梁睿法官介紹,近年來,不時發生明星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産品或服務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這使得立法者不得不考慮調整明星代言所獲得的利益與其承擔的社會責任之間的失衡關係。針對本案的情況,陳某在新消法實施前只能向商家索賠,但如果該案發生在新消法實施後,陳某就可以主張該保健食品的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五:
網購糾紛可告交易平臺
修改前:沒有明確網路交易平臺的責任
修改後: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資訊,消費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假設案例:
陳某通過某網路交易平臺上的賣家購買了某品牌的電視機,使用3個月後出現黑屏。陳某聯繫廠家售後,被告知此電視根本不是該廠的産品,不予保修。陳某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聯繫賣家時,發現賣家店舖已關,而交易平臺也無法提供賣家的真實資訊。
解讀:
梁睿法官表示,新消法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若發生在新消法實施後,陳某可以要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
亮點六:
消費者資訊 商家須保密
修改前:沒有明確規定
修改後:首次將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訊確認為經營者的一項義務
假設案例:
丁某在網上購買個人隱私物品,快遞公司將丁某的家庭住址、聯繫電話等個人資訊對外出售。丁某購買個人隱私物品的行為直接顯示在網站上,被其同事發現並議論紛紛,後丁某被診斷出有精神分裂的傾向。
解讀:
張家華法官指出,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若本案發生在新消法實施後,丁某可以要求快遞公司停止侵害,要求網路交易平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在審案件是否適用新消法
目前還未審結的案件是否適用新消法?梁睿法官認為,這首先要看最高法院是否對新消法的實施辦法做了相關規定,如果沒有,在審案件原則上應按照新消法審理。不過,未審結案件,在新消法實施後需要再次開庭審理的,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參照新消法,如案件已超過舉證期限的,無法適用新法。(記者 駱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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