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3月15日實施,法官解讀六大變化
虛假廣告代言明星也擔責
3月15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正式實施。針對消法修改前後的變化亮點,昨天,(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結合具體案例,提示消費者在實際生活中如何更好地維權。
亮點一:
商業欺詐三倍賠償
修改前:商業欺詐,消費者僅獲一倍賠償
修改後:可獲三倍賠償,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懲罰性賠償,同時增設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
2012年,張某從一家藏品公司的網站上購買了兩套“國寶九龍金幣”,支付貨款19998元。包裝盒上記載:此套貨幣為國家法定流通紀念幣。隨後,張某以此貨幣並非我國法定貨幣、藏品公司構成欺詐為由,請求雙倍賠償。
解讀:
梁睿法官指出,藏品公司多次使用“國家”的主體概念進行宣傳,引導消費者錯誤判斷,已構成欺詐。該案發生在消法修改前,張某僅可以要求一倍賠償,但若在消法修改後發生,張某可請求購買金額三倍的賠償。
新消法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力度。經營者若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若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死亡或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還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此外,新消法還增設了精神損害賠償,即當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亮點二: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
修改前:能否退貨,得看國家對此是否有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
修改後:網路、電視、郵購等方式銷售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
案例:
黃某在網上購買了一款數位相機。收貨後,黃某因不喜歡要求退貨,遭到拒絕。
解讀:
張家華法官介紹,新消法的一大亮點,就是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時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消費者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運費。按照國際慣例,這七日在業內叫冷靜期或反悔期。為了平衡經營者的利益,法規也限定了四種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張家華提醒,無理由退貨並不意味著無條件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本案如果發生在消法修改前,黃某的退貨要求無法得到支援。消法修改後,不論相機是否有品質問題,黃某均可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亮點三:
新車半年內出問題
商家負責舉證
修改前:汽車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服務,半年內發現瑕疵惹爭議的,須由消費者負責舉證
修改後:舉證責任顛倒,從消費者變為經營者
案例:
2012年,楊某購買一輛奧迪A6L轎車,購車後第七天,楊某發現變速箱、儀錶盤出現故障,後又發現空調不涼,其多次與汽車銷售公司交涉未果。之後,楊某花3500元委託鑒定公司鑒定,結論為:轎車與新車車況不符。
解讀:
張家華法官介紹,消費者維權難在舉證,尤其是針對大型、精密、高技術含量的商品。
對此,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惹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消費者楊某不需要出示鑒定證據,而由汽車銷售公司承擔起這個責任,證明並非真實瑕疵,或瑕疵是在銷售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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