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嘉賓
楊建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最近,來自全國的240余名失獨父母代表進京,向國家衛計委表達“給予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國家行政補償”的訴求。之後,衛計委答覆稱“沒有法律依據”。那麼,從法律層面看,計生政策與失獨家庭之間究竟什麼關係?
1、新京報:一般認為,計劃生育家庭為國家發展作出了貢獻,國家責無旁貸。你也曾表示“國家有責任救濟救助失獨群體”,那麼,這個“國家責任”到底是什麼?
楊建順:“國家責任”這個説法爭議性比較大,不同的歷史時期對它的定位也不相同。
19世紀末20世紀初之前是自由資本主義時代,按亞當·斯密的觀點,就是用“看不見的手”引導社會走向繁榮,即國家不插手,什麼事情都是個人自己做。
後來産生了“社會國家”的概念。比較典型的如1917年的前蘇聯和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認為國家不僅要關心社會的發展,還必須保障個人能“像人一樣的生活”,這就是“社會國家”的理念。包括中國,都是從大的方面來定位“國家責任”。
2、新京報:就失獨問題來説,今天如何從法理上來界定“國家責任”?
楊建順:“國家責任”需要很多的制度作支撐來保障國民的生存權,這是行政法層面,也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責任”。但作為法學家、制度分析家,還要著眼于具體的權利義務層面,“國家責任”需要有法律的支撐。
以前,失獨群體響應國家政策、立法的號召,雖然在政策上有相關的優待,但政策是不斷變化的,“國家責任”顯得非常籠統,但隨著《人口計劃生育法》的制定實施,相關的優待就要落實到制度上去,“國家責任”也應該比較實在。
不過,在這個問題上,“國家責任”更多的是“國家義務”。從給付行政方面講,國家義務有不少種類。憲法上有“物質幫助權”,即國家有物質幫助的責任,在公民年老、疾病、失去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社會獲得幫助的權利,反過來就是國家的一種“義務”,但不是“國家責任”。
3、新京報:“國家責任”和“國家義務”的最大區別是什麼?
楊建順:義務和責任是不同的,“責任”主要是承擔後果,不能泛化,不能作為義務來架構。
從法理上講,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反過來講,任何人都應從其合法的行為中獲利。當公民因為相應政策或遵守法律出現損失時,國家有義務去填補。責任是義務不履行才承擔的後果。所以,對失獨群體來説,國家應該給予相應的保障。
4、新京報:你曾説“計生政策與失獨並無必然聯繫,是一種偶然結果。”但在很多人的眼中,如果沒有計生政策,就不會有後來的失獨,至少會大量減少失獨。從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看,計生政策和“失獨”到底是什麼關係?
楊建順:在談到義務和責任時,有一個前提,必須有必然或相當的因果關係才能歸責。失獨不是計生政策的必然結果,有人説是計生政策導致了失獨,其實計生政策和孩子去世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我一直強調,在國家救助上,應該對失獨群體進行傾斜,為什麼要傾斜?原因有二:一,二者雖然不是相當的因果關係,但還是有一定的關係;二,從行政法法理上講,“有權利的行使”或者“有侵害”就要有救濟。
如果是公權力要求公民計劃生育,那國家就應該有救濟,事實上我國長期以來都是有補助措施的,從法理上講都已經解決了,只是現實中這種補助隨著社會的發展顯得偏低。
現在出現失獨情況,這就涉及“有侵害就有救濟”。但是不是國家真正侵害了,是國家奪去了孩子的生命嗎?這個還不能畫等號。
雖然國家沒有侵害,但已經形成了這樣的一種結果,那國家就要承擔責任,這就是行政法上的“結果責任”的原則,與公民權利的行使無關,只要有結果,國家就要承擔責任。
父母不幸失去一個孩子,如果還有其他孩子,痛苦可能會弱一些,如果是獨生孩子,痛苦會更強烈,因為沒有“替補”,“沒有替補”是政策導致的結果,而“失獨”(孩子死亡本身)和政策無關,二者要區分開。
5、新京報:在“失獨”問題上,“國家責任”的性質和大小如何界定,究竟算賠償、補償還是救助?
楊建順:如果叫“補償”,還有一定的可支援性,但如果是“賠償”,是沒有依據的。
日常生活中,説“賠償”和“補償”是沒有嚴格區別的,但在行政法上,賠償和補償是嚴格區分的。賠償是對違法行為的補救,補償是對合法行為的補救。行政活動違法導致的損害才能叫損害賠償,行政活動合法導致的公民的損失叫損失補償。
“一對夫妻一個孩”是國家政策,沒有違法性。如果是在具體實施政策的過程中有違法操作,另當別論。所以從屬性上講,賠償是不成立的。
行政法上的補償也需要有因果關係。計生政策和失獨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補償也難以成立。
但既然是因為法律、政策的規定,公民才沒有多生孩子,那公民應該得到一種保障,這種保障是國家的行政給付,也就是憲法上的物質幫助權利,但它實質是請求權,國家要根據情況,如財産、家庭生活等情況才能決定。除了物質幫助,更應注重社會保險/社會保障等制度/措施的完善,而這卻是現在缺失的很重要的一塊。
6、新京報:你的意思是“補償也難以成立”?
楊建順:如果一定要談“行政補償”,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行政補償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損失,由於缺乏必然的因果關係,界定比較難。但如果我們能從行政補償的理論上進行拓展,把間接的因果關係納入其中,架構起國家補償的責任;或者按照結果責任的理念來架構,也不是不可能,但只是有這種可能性。
我現在所做的,就是努力架構這種因果關係。
7、新京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衛計委也表示協調做好扶助工作。這種“幫助”和“救助”屬於什麼性質?
楊建順:這就涉及“行政給付”的內容。行政給付是國家對公民有物質幫助的義務。“行政給付”分很多種,扶助金、救助金、撫慰金等,幫助和救助都是屬於行政給付。
目前來講,國家有這樣的傾向性和價值性的判斷,但給什麼,怎樣給,沒有明確。
8、新京報:問題是這種傾向性和價值性的判斷也容易把“國家責任”虛化了?
楊建順:反過來看,這種宣示也很重要,因為宣示後相關政策、立法才有推動力。“給予必要的幫助”,但給多少?從具體的家庭受到的損失、痛苦進行評估,進行不同的分檔。
除此之外,社區也應該是很重要的主體,但現實中往往不發揮作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該承擔更重的義務。
防止“國家責任”虛化,最終的解決之道還是那句話,應該在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方面下功夫,這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9、新京報:目前衛計委認為“行政補償沒有法律依據”。你也同意該説法,那麼“于法無據”是否合理?
楊建順:在國家發展的過程中,法律還有很多的空白,空白肯定是不合理的,但人類的發展總是有過程的,失獨的問題沒有凸顯出來之前,立法者不能預測到這個問題。
現在已經意識到失獨的問題,所以應該儘快立法。但立法沒有那麼快,需要相關部門重視、立項、調研、起草、聽證會等,需要人力、物力、時間的投入,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何況,我國目前立法的任務很重,就失獨問題能不能單獨立法,也很難説。
我建議分步走,先制定政策,各個地方按不同的情況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在失獨情況比較嚴重的地方,可以進行試點,之後,全國性的立法就有了可能性。
因此從務實的角度講,專門立法不太可行,但可以在現有的法律中進行有益的補充來解決,盡可能地形成一些文件,規範性文件在解決問題上有便捷性,這樣才能慢慢推動立法。
10、新京報:曾有學者建議建立“國家計生家庭風險保障基金”,此舉是否可行?
楊建順:這個建議很好,但從制度的架構上講,一定要有可持續性,有公平、平等的理念貫穿其中。
給付和徵收是相對應的,行政給付主要是通過徵收來實現的,也就是納稅,國家給需要幫助的人以幫助,但需要納稅人的錢。在給付的過程中也不能一刀切,不同家庭情況不同。
所以,關鍵不是支援或不支援,而是如何運作行政給付,大家能不能接受“國家計生家庭風險保障基金”,接受才能去做。
從價值論的角度講,可以考慮把目前的社會撫養費拿過來當基金,如果把這一塊能用起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應該是很不錯的選擇,但現實中有沒有可操作性,還是未知數。尤其是“社會撫養費”自身的問題也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