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年多的徵求意見和研究論證,《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明天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與中小學聯合辦學、辦班,不得以各類培訓成績與義務教育入學為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有上新課、趕進度等加重中小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
面向青少年培訓機構不得與中小學聯合辦學
相比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所管理的教育培訓機構類型進行了界定,即本規定所指的教育培訓機構是指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
《規定》稱,教育培訓機構的每個培訓項目應當配備與辦學規模、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任教師,招聘教職工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為教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和安排年度體檢,建立教師人事檔案,面向青少年培訓的還應當建立教師師德師風檔案。若專任教師符合職稱評審條件,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門申報。教育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加教師節先進評選的,將公辦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享有同等待遇。
對於教育培訓機構要學校聯合辦學的情況,《規定》指出,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與中小學聯合辦學、辦班,不得以各類培訓成績與義務教育入學為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有上新課、趕進度等加重中小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若違反規定,將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並確定當年年檢為“不合格”。
不得超範圍辦學
《規定》對收費情況、辦學條件和投訴情況也進行了説明。
教育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費。收取生均年度學費在2萬元以上的教育培訓機構,每學期(每半年)應當將學費使用情況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培訓機構在接到退費申請或退費投訴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退費比例按《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執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超範圍辦學,其招生簡章和廣告還要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分教點的辦學條件不得低於相應培訓中心的條件,分教點設立前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分教點應當由機構全額出資,不得對外加盟、出租。若違反規定設立分教點的,當年年檢結果確定為“不合格”。
對於違反《規定》相關條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計入年檢結果;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取消其辦學資格。年檢結果連續兩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連續三年年檢結果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確定為“不合格”。
■觀點
深圳大學國際交流學院院長王慶國:
“不上新課”界定很難
“不得加重學生的負擔,説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王慶國表示,教育培訓機構不僅僅是興趣的培訓,而且著力提高學生的應試能力,因此培訓內容和學校的緊密相連,在政策上很難對教育培訓機構“不上新課”、“趕進度”等加重負擔的行為進行界定和杜絕。對於建立教師師德檔案的規定,王慶國認為,如今的培訓機構更注重教學能力,如果增加師德師風作為教師的評價標準,對培訓機構的學風建設也有好處。
在王慶國看來,教育培訓機構應該由民間的聯盟或組織進行統一管理,每年進行考核,對於不優秀的機構可以剝奪聯盟會員資格。而對於民間組織民選的優秀教育培訓機構,政府應該積極介入,加以認可,“若政府不聞不問,就讓評選無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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