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日前出臺意見,要求全省法院圍繞“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治理環境污染”,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妥善審理好相關案件。
意見提出,對壓減過剩産能引發的公司債務清算、企業破産、重組整合等案件,要準確把握司法政策導向,依法有序化解我省鋼鐵、水泥、煤炭、平板玻璃行業過剩産能,妥善應對資産處置、債務化解、職工安置等問題,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完成淘汰壓減過剩産能任務,推動實現産業轉型升級。
意見要求,強化對中小投資者特別是民間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依法支援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基礎産業、公用事業等領域。平等保護、公平對待各類資本主體在控股、參股國有企業的財産權利和發展權利,保障我省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順利實施。對造成國有企業經營投資損失的責任人,依法判定承擔民事責任;瀆職、侵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要求,開展打擊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專項行動,準確把握定罪和量刑標準,依法嚴懲危害生態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審理涉大氣污染相關案件,對超過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排放總量指標限值的責任人,應責令其立即停止超標排污,並限期恢復被污染的生態環境。認真審理污水排放、噪聲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保障受損害人及時獲得民事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