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非法經營的“小電鍍”業主,非法排放廢酸水,造成環境污染。日前,霸州市法院宣判4件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判處郭振武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2000年至2013年5月,在霸州市楊芬港鎮褚東村,郭振武夥同其子郭全明經營電鍍加工廠,長期將電鍍加工所産生的廢酸污水通過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廠子後面的褚東村大坑內,累計排放廢酸污水約30余噸,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法院判處郭振武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郭全明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萬元。
2008年9月至2013年5月,王朝宇在霸州市東楊莊鄉下段村其非法經營的電鍍廠內,私設暗管並通過管道向廠外的大坑內排放含酸的污水,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法院判處王朝宇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高壽山夥同他人在霸州市楊芬港鎮東寨上村非法經營高壽山電鍍廠,將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酸水未經處理通過下水道直接排入東寨上電鍍小區北側的大坑中,嚴重污染環境。法院判處高壽山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2013年3月初至5月1日,白長明在霸州市康仙莊鄉高墳村居民區附近非法經營電鍍廠,利用鹽酸給五金件做氧化處理,並私設滲坑,對加工過程中産生的600斤左右的工業廢酸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滲坑內,對環境造成污染。法院判處白長明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