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財企[2014]59號
國資委、教育部、農業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文資辦、民航局、貿促會、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等有關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及《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關於提高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14年起,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即:第一類企業為25%;第二類企業為20%;第三類企業為15%;第四類企業為10%;第五類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企業分類名單詳見附件)。符合小型微型企業規定標準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不足10萬元的,比照第五類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産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益,仍按照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執行。
三、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財政部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3〕191號)執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四、請各預算單位組織所屬企業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上交工作,確保國有資本收益的及時足額入庫。
附件:中央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分類表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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