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已于本月實施,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今年9月1日起,煙臺將實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參保人員將按照新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參保繳費。2015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兌付待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意見》指出,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對像是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至商業保險機構。籌資標準根據我省基本醫療保險籌資能力和保障水準、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準等因素測算確定。2014年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32元。
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參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情況確定,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建立支付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籌資標準和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變化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2014年,起付標準為1萬元,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醫療費用的數額分段給予補償。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不低於50%的補償,10萬元以上部分給予不低於60%的補償,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
對於原新農合確定的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血友病、胃癌等20類重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2014年單獨進行補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1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73%補償,1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17%補償,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城鎮居民患20類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險不再執行20類重大疾病補償政策,統一按醫療費用額度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