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規定》。《規定》清晰界定食藥物質範圍,對食藥物質實施地方、國家兩級安全性評價制度,並對食藥物質目錄實施動態管理。食品生産經營者使用食藥物質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産品標簽標識和經營中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規定》明確,食藥物質是指傳統作為食品,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物質。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需求,可提出擴增或調整食藥物質目錄的建議,同時應提供具有傳統食用歷史的證明、食用安全性評價資料等材料。國家技術機構對地方擴增或調整食藥物質目錄的建議材料進行技術審查,結合各方意見、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等提出綜合審評意見和建議。各地對新納入食藥物質目錄的物質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時報告發現的不良反應等資訊。結合風險監測結果,必要時對食藥物質目錄進行調整,實施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