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貪污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自高某、王某處扣押的106000元,由扣押機關發還給低保戶高某茂、杜某勤、蒙某發。

2009年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高某在景泰縣一條山鎮北關社區工作,多次協助社區辦理民政工作。2014年高某為轄區居民高某茂、杜某勤兩戶申請城市低保,其參與入戶調查,並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佔有該兩戶低保存摺和一卡通,先後從杜某勤低保賬戶取款共72400元,從高某茂低保賬戶取款共79200元。高某向杜某勤支付低保金共8000元、向高某茂支付低保金共7000元,為杜某勤、高某茂分別繳納醫療保險2050元、2070元;高某剋扣款項累計132480元。2020年4月,高某主動退給杜某勤、高某茂各30000元。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高某為轄區居民蒙某發申請了城市低保。被告人高某、王某約定由王某負責蒙某發的民主評議、打掃衛生等事務,並共同分取蒙某發的低保金。2014年12月至2018年6月,王某多次從蒙某發低保存摺取款共計64000元,向蒙某發支付低保金共9600元;為蒙某發一家繳納醫療保險880元。高某、王某剋扣款項累計53520元。2020年4月,王某主動退給蒙某發20000元。案發後縣紀委監委自王某處扣押10120元,自高某處扣押95880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王某身為社區工作人員,其從事公務的身份符合從事公務的人員身份,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李全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