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下午,甘肅省景泰縣草窩灘鎮八道泉村村民段克某與朋友王新某、妙鴻某、王寶某、王鐵某、朱正某、王樹某、馬保某、毛慧某、閆沛某先後在縣城的酒吧和KTV飲酒,後於深夜駕駛自己的皮卡車再回家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撞在路邊的樹上致死。死者的兩個兒子及妻子、父母作為原告將王新某、妙鴻某、王寶某、王鐵某、朱正某、王樹某、馬保某、毛慧某、閆沛某起訴至景泰縣人民法院,要求九名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02230元的20%即180446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親屬段克某作為該酒局的組織者與參與者,明知酒後駕駛車輛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仍在醉酒後超速駕駛車輛導致其本人死亡,對此損害後果應依法承擔大部分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段克明應承擔88%的責任,即793962元(902230元×88%);被告王新某、妙鴻某、王寶某、王鐵某、朱正某、毛慧某、閆沛某等七人作為共同參與者,在KTV與段克某共同飲酒過程中,均未對段克明盡到合理的提醒、勸阻、通知親屬及護送的義務,導致段克明醉酒後駕駛車輛在回家途中身亡,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即承擔12%較為合適,共同應向五原告賠償108268元(902230元×12%)。七名被告仍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被告妙鴻某、王新某各自應賠償25000元,被告王寶某、王鐵某、朱正某應分別賠償15000元,被告毛慧某、閆沛某各自應賠償6634元;被告王樹某、馬保某與段克某在酒吧共同飲酒,對段克明的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作為參與者,根據公平原則,應各自向原告補償5000元。

在現實生活中,因聚餐飲酒導致出現意外死亡與傷殘的案例屢見不鮮,聚餐飲酒有一定的風險。作為酒局的組織者與參加者,不僅應對參加酒局的所有人盡到合理的安全提示義務,在參加者飲酒過量後,還有勸阻及通知親屬的義務,在參加者酒醉後沒有辨別能力和自主意識的情況下,還應盡到安全護送的義務。(景泰縣人民法院 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