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銀市平川區馬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後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刑罰。2019年9月,再次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楊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後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二次。2019年10年,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平川吸毒男子何某某通過微信向被告人楊某某求購買毒品。二人商議以每克550元的價格購買毒品,並約定了交易地點,在何某某轉賬2750元後,馬某某將一包毒品放在了蘭州市一小區內,並通過微信視頻的方式指引何某某取到毒品,過程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鑒定,毒品係甲基苯丙胺,重4.89克。

後公安機關在蘭州市城關區內將被告人楊某某抓獲。當場從楊某某身上查獲毒品疑似物凈重4.87克。後從楊某某的住所內查獲白色塑膠紙袋包裹的白色晶體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經稱量,該毒品疑似物凈重0.73克。

次日,楊某某到案後與被告人馬某某再次通過微信聯繫購買毒品30克,約定每克510元,並向馬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轉賬15300元,後馬某某在交易地點被公安機關抓獲,並查獲毒品疑似物凈重28.9克。

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楊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觸犯了刑法,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馬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販賣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馬某某、楊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馬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以被告人楊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供稿 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