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介紹後相識並結婚,婚後女方因疾病摘除子宮,男方無法接受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承辦法官法官從實際出發,從感情入手,向原、被告講事實、説道理,最終駁回了原告的離婚請求,挽回了這段脆弱的感情。

原告白銀市平川區王某某與被告嚴某某于2019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後,于2019年5月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嚴某某曾于2017年2月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做了子宮內膜異位灶切除術手術,並患有相關後遺症,該疾患治療情況被告並未在婚前如實告知王某某。隨著病情加重,2019年7月夫妻二人赴蘭州某醫院會診,醫院診斷被告嚴某某患有宮頸癌中晚期需要摘除子宮。至此,二人感情發生破裂。王某某認為,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雙方已分居一年,且被告在婚前故意隱瞞其患有重大疾病,該疾病導致被告無法生育,雙方已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破裂,便向法院起訴請求判處離婚。

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準不準予離婚,應該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本案中王某某與嚴某某結婚時間較短,雙上缺乏必要的溝通與理解。經本院審理查明雙方之間的主要矛盾是因嚴某某的疾病而導致的,因此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只要雙方冷靜下來,多溝通交流,解開彼此的心結,就能完全建立起一個和諧美好的家庭。嚴某某現患有疾病,正是需要王某某照顧與關心的時候,作為丈夫的王某某此時應主動承擔起相應的扶持責任,這也是緩解雙方矛盾的機會。同時,庭審中,嚴某某辯稱雙方夫妻感情尚好,沒有完全破裂,其不同意離婚。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判處不準予王某某與嚴某某離婚。(供稿  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