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出租的商鋪租給他人使用後卻始終收不到租金,房主迫於無奈解除了合同,重新計算租金後還款事宜仍被“放了鴿子”。近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審理了此案。

2017年10月,因郭某某、魏某某、席某某家庭共同經營火鍋店需要,郭某某與吳某某簽訂合同承租了吳某某位於平川區的一處商鋪,雙方約定承租3年,每每年租金13萬元。商鋪交付郭某某等人使用後,吳某某卻沒有如期收到約定的租金。兩年後,迫於無奈的吳某某只得與郭某某、魏某某、席某某達成《合同終止協議書》,協商解除了之前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後經雙方對賬,被告三人確認共欠付吳某某租金124200元,並承諾2020年5月初全部還清。但誰知道這只是被告人三人的“緩兵之計”,還款事宜依然遙遙無期,最終,原告吳某某為了討回租金將三人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協議約定郭某某、魏某某、席某某向吳某某支付房屋租金124200元、損失費、保全擔保保險費、保全費等費用共計132000余元。郭某某、魏某某、席某某于2021年5月30日前分期付清;若逾期未付,吳某某有權就未支付款項申請一次性執行,同時被告三人應向吳某某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實際付清之日的資金佔用利息,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供稿 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