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白銀市平川區原告馬某某欲從被告劉某某處購買商品房一套,雙方約定交易價格為120000元。當日,馬某某向劉某某交付房款120000元,由劉某某出具收條一張。因房屋未能交付,劉某某亦無法聯繫,馬某某遂向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報案,該局以合同詐騙案受理後,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現馬某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某某交付房屋。

另查明,涉案房屋由甘肅某設備集團有限公司登記在其員工劉某甲名下(係被告劉某某哥哥),但未辦理房産變更登記手續。

平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某出售給馬某某的房屋係劉某甲所有,劉某某將他人房屋出售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馬某某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劉某某至今未向馬某某交付案涉房屋,且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雙方買賣房屋行為未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涉案房屋屬於甘肅某設備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劉某甲,無産權證書,且劉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現案涉房屋在事實和法律上亦不能完成交付,馬某某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權,故對馬某某要求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最終法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按照年利率6%計算支付自逾期交付房屋之日起的違約金,現馬某某僅要求支付6000元,按其請求支援。最終,法院判處劉某某支付馬某某違約金6000元。(供稿 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