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將自家的商鋪租給他人,誰知對方不但不交房租還霸佔不走,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平川區人民法院這樣判!

2018年5月,原告嚴某某將自己一套位於白銀市平川區的商鋪出租給了被告張某某,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兩年,租金每季度22000元,租金的支付方式為先付租金後使用,被告張某依約支付租金至2019年12月底,後再未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2020年6月租期滿後,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下剩租金,也不主動搬離商鋪,原告嚴某某無奈之下便將被告張某某訴至法院。

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前調解。承辦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後,向原被告雙方詳細説明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向被告告知不按時償還款項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約定張某某于2020年8月底搬離嚴某某的商鋪,若張某某未按期搬離,則每逾期一日應承擔房屋佔用費300元;張某某向嚴某某支付房屋租賃費110000元,若張某某按時向嚴某某支付房屋租賃費90000元,則嚴某某放棄剩餘款項;若張某某不按時償還,則嚴某某有權按照110000元房屋租賃費申請執行下剩全部款項。(供稿 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