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範》,明確了監督執法的內容、執法方式等內容。該《規範》的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適用於對《職業病防治法》中用人單位的監督執法活動。

《規範》明確了監督執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衛生培訓,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報告及處置,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轉移(外包),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報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作業。

《規範》明確,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基於風險的分類分級監督執法模式。各地應當明確具體處(科)室負責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並配備相應的監督執法人員,保障執法經費,合理配置執法裝備。對重大職業衛生違法案件,應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