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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點評網路遊戲領域六大“霸王條款”

根據此前發佈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認知及線索徵集調查報告》,9月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網路遊戲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點評。

不公平地限制賬號及虛擬道具使用

條款:如果您連續7天未使用遊戲賬號,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對該賬號及賬號下的遊戲數據及相關資訊採取刪除等處置措施。

點評:一般來講,網路平台中的數據可以分為數據資源整體和單一數據個體。不同情況下,網路平臺方享有的數據權益不同。就數據資源整體而言,網路遊戲經營者享有競爭性權益。但對於某個特定的單一用戶數據,網路遊戲經營者不享有絕對的專有權,特別是網路遊戲賬號具有財産利益屬性和一般商品屬性,應屬於網路虛擬財産。《民法典》已將虛擬財産納入法律保護範疇。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0年7月發佈的《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也強調要“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産、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因此,網路遊戲用戶對創建的賬號、角色和獲取的虛擬財産享有權益,該權益受法律保護。若網路遊戲經營者回收賬號、刪除特定數據的時間間隔太短,或未經事先通知便採取處置措施,對於擁有賬號使用權的用戶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侵害了用戶的合法權益。如果網路遊戲經營者為了維護正常經營秩序,精簡伺服器承載壓力,則應設置合理的留存期限並設計足夠明顯的提示流程。

遊戲道具的實際效果與宣傳不符或經營者單方面更改遊戲內容時免除自身責任

條款:您同意公司對遊戲中的任何內容或構成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者已購買或正在使用的角色、遊戲裝備、遊戲道具的美術設計、性能及相關數據設置等)所作調整、更新或優化,且不會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責任。

點評: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實際品質與標明的品質狀況相符。網路遊戲經營者銷售給消費者的遊戲道具等應當與宣傳展示一致,不應以消費者購買後的實際為準,否則,雙方的約定將處於不確定狀態。故部分網路遊戲經營者在協議中約定的“最終效果以遊戲內為準”的條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此外,部分網路遊戲經營者甚至要求消費者概括授權,同意運營商隨意單方變更消費者已購遊戲産品的設計、性能,且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責任,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不得以單方規定或概括授權的方式強迫消費者同意此類協議條款。

免除經營者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

條款:因遊戲軟體BUG、版本更新缺陷等導致您的遊戲虛擬道具等賬號數據或遊戲數據發生異常,公司有權恢復遊戲賬號數據至異常發生前的原始狀態,而無須向您承擔任何責任。公司不就因用戶使用本産品和服務引起的任何損害或請求(包括但不限于因過失或任何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隱私泄漏、金錢損失等)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在格式條款中,網路遊戲經營者免除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其實是變相地、不合理地加重用戶的責任,將本應由經營者承擔的不利後果和責任通過“霸王條款”強加給用戶,侵害了用戶的權益,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  

免除經營者自身法定義務和責任

條款:公司對於用戶經公司發佈的廣告、展示而購買、取得的任何産品、資訊或資料,不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意見:網路遊戲經營者通過遊戲平臺自行發佈廣告或者接受他人委託發佈廣告時,應當承擔相應的審核管理義務。網路遊戲經營者企圖用其提供的格式條款免除公司自身法定義務與責任,意圖使消費者不得追究其任何法律責任,屬無效條款。網路遊戲經營者不能通過格式條款的形式免除自身應承擔的責任,常見的包括免除自身資訊安全責任、免除自身對違法資訊的審查和報告義務、免除自身對廣告的謹慎查驗義務等。

網路遊戲經營者強行排除用戶權利

條款:排除用戶對其所創作內容擁有的智慧財産權:用戶在本産品中創作産生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素材的智慧財産權等全部權利歸公司所有,未經公司許可,用戶不得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使用。

又如,排除用戶隱私權:用戶在本産品中生成的全部使用資訊,平臺有權向其他用戶公開,用戶確認前述使用資訊不屬於個人隱私或不能公開的個人資訊。

點評:根據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能通過格式條款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網路遊戲經營者擁有一定的商業自治管理權以實現自身商業利益,但智慧財産權、隱私權等均屬於用戶本應享受的主要權利,排除用戶此類權利顯然屬於經營者隨意擴大商業自治管理權的邊界,應屬無效條款。

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

條款:對遊戲內容及本協議內容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點評:根據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因為格式合同條款是經營者單方面擬定的,並未事前徵求相對方的意見,因此擬定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並儘量使格式合同條款含義明確。

網路遊戲經營者作為網路遊戲用戶服務協議的提供方,若針對某一條款與用戶理解有分歧,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規定經營者對遊戲內容及服務協議內容享有單方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款違反了《民法典》有關格式條款的禁止性規定,屬無效條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而不應由一方當事人獨斷,更不應以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對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利。(記者任震宇

來源:中國消費網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中國消費者協會點評網路遊戲領域六大“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