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天3·15

“探店”亟待納入廣告監管範疇

當下,不少主播進入餐飲“探店”行業,許多消費者也會通過“探店”主播的視頻推介“種草”或“避雷”,這種模式甚至被部分餐飲商家當作“流量變現”渠道,但由於缺乏規範、主播良莠不齊,也出現了虛假推薦、數據造假等情況。

近年來,“探店”在短視頻平臺很火爆。由於“探店”看上去都是站在消費者的角度進行好物推薦或差評“掃雷”,因此深受不少消費者的青睞,成為選擇商品和服務的風向標。一些主播和商家從中看到商機,使得“探店”逐漸從最初的無償拍攝轉變為現在的有償推廣,發展成為網際網路經濟的新業態。

客觀公正的“探店”有助於規範餐飲行業秩序、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迴圈,實現商家、主播、消費者的多贏。不過,由於入行門檻低、規範缺失、主播良莠不齊,“探店”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虛假推薦的亂象。一些主播“看錢説話”,給錢就“真好吃”,不給錢就“不推薦”,既讓不少商家苦“探店”久矣,也讓消費者難識真偽,頻頻“踩雷”。

《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探店”視頻不同於一般的短視頻,而是利用網路進行商品和服務推介,應納入廣告監管範疇。值得一提的是,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版中關於涉及“費用”的前提,因此無論是有償“探店”還是所謂的“無廣試吃”,都不影響其廣告性質。

納入廣告監管,首先,應要求“探店”視頻等明確標注“廣告”字樣。《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2021年11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擬進一步明確“通過網際網路媒介,以競價排名、新聞報道、經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或者附加購物連結的其他形式推銷商品、服務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管,督促視頻平臺履行主體責任,要求“探店”視頻標明“廣告”,否則不予發佈和推薦。

其次,要厘清“探店”主播的法律責任。“探店”主播不僅是廣告的發佈者,在一些情況下還可以看作是廣告代言人。主播在製作和發佈“探店”視頻時,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秉承真實合法原則,不能唯經濟利益馬首是瞻。對於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進行發佈、推薦的,如果造成對消費者的損害,主播就要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再次,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探店”的監管。“探店”作為新廣告形態方興未艾,有關部門的監管也要與時俱進。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探店”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另一方面,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入社會監督力量,共同規範“探店”行為。

此外,消費者也要理性看待主播“探店”。儘管“探店”的模式很新鮮,但歸根結底還屬於廣告,和報紙、電視上的廣告沒什麼區別。對此,廣大消費者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聽信主播的一面之詞,要學會正確看待“探店”推介,做到理性消費。(張淳藝)

來源:中國消費網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探店”亟待納入廣告監管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