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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最低消費的“新馬甲”裹不住“侵權味”

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升,設置最低消費門檻、嚴禁自帶酒水、謝絕外帶食物等餐廳霸王條款出現情況有所改善。然而,仍有部分高檔餐廳借著私人環境、一對一服務,設置包間最低消費。還有部分餐廳要求必點招牌菜、設置網紅景觀位最低消費等收費名目,變相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4月12日《工人日報》)

餐飲最低消費去了老套路,又來了新套路。一些餐飲商家對“最低消費式”行銷邏輯懷有執念,堅信最低消費門檻能倒逼消費者貢獻更多營業額,因而,不顧監管部門的禁令,也不顧消費者的質疑,圍繞設置最低消費門檻一門心思地搞“創新”,玩新花樣,給最低消費穿上了不少“新馬甲”。但是,無論商家如何操作,最低消費門檻的實質都沒有變,“新馬甲”既裹不住“侵權味”,也規避不了商家的侵權責任和風險。

誠然,餐飲行業的價格制定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範疇,商家有自主定價權,但商家自主定價不能任性,不能突破法律底線和消費者的權益底線。商家針對一些存有明顯差異的服務適度實施差異化收費,本無可厚非,但如果商家沒有明碼標價,沒有提前告知提示消費者,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其實,一些餐廳的網紅景觀位和其他普通位置只是空間位置不同,服務並沒有明顯區別;一些餐廳的包間也只是環境更私密些,消費者所享受到的幫忙取餐等一對一服務並非獨享服務,在大廳的消費者也能享受到這份服務。餐廳針對包間、網紅景觀位設置最低消費門檻,或者以要求消費者必點價格昂貴的招牌菜的方式間接設置最低消費門檻,都侵犯了消費者的價格合理、計量正確、交易自願等公平交易權利。

餐飲最低消費廣為詬病,也早已被監管部門依法定性,納入了監管範疇。商務部2014年制訂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近年來,一些餐飲商家設置的最低消費萬變不離其宗,其形式的變化並不能改變其內在的違法違規屬性。還需強調的是,向餐飲最低消費説“不”,還具有反食品浪費的積極意義。《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一些地方法規也對此做出補充,比如《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就明確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明示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不得誘導、誤導或者迫使消費者超量點餐。餐飲商家變著花樣設置最低消費門檻,會産生變相鼓勵食品浪費的客觀效果,與反食品浪費的法律要求和文明要求相悖。

對於餐飲領域最低消費新明目,消費者應增強維權意識,該拒絕的拒絕,並通過與商家協商、向消協投訴或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等方式積極維權。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消協、餐飲行業協會等單位則應加強對餐飲最低消費“創新名目”的關注和監督,通過檢查和投訴舉報渠道廣泛收集餐飲商家的問題線索,以約談、指導完善行銷規則、立案查處、曝光問題、發佈消費警示、誠信懲戒等方式,倒逼餐飲商家增強自律意識,恪守法律底線,規範行銷行為,拆除或明或暗的最低消費門檻,為消費者營造更加誠信、透明、公平、合理的消費環境。(李英鋒)

來源:中國消費網  責任編輯:石進玉

(原標題:餐飲最低消費的“新馬甲”裹不住“侵權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