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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修改後公佈實施 居民違規投放垃圾最高可罰500元

日前,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發佈公告,宣佈《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今年7月29日批准,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地方性法規包括《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除修正相關職能部門名稱和權責表述外,個人及單位違規行為處罰罰金的上限較修改前均有提升,個人違規情節嚴重的,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修改前,個人違規行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新的修改條文規定,“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未按規定投放廢棄的大件傢具或者電器電子産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違反條例的罰金標準大幅提高。根據修改的條例,産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單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在廣州市政府電子政務資訊平臺公佈處罰結果。修改前,處罰的罰金標準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罰金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未經同意擅自停業、歇業的,罰金也從此前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記者 鄭慧梓

來源:南方網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修改後公佈實施 居民違規投放垃圾最高可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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