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司法廳近日組織省級行政執法機關開展《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動態調整工作,形成《清單(2021年版)》,經省政府同意印發實施。
建立“不罰”“輕罰”清單機制,是我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著力優化營商環境部署的創新之舉。2020年,山東省委、省政府將健全“不罰”“輕罰”清單機制列為“重點工作攻堅年”重點任務,省司法廳組織省級行政機關編制了《清單》。《清單》涵蓋25個行政執法領域286項事項,“不罰”“輕罰”清單機制初步建立。《清單》發佈後,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狠抓工作落實、強化清單應用,依法為企業等當事人鬆綁減負,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産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據了解,最新發佈的《清單(2021年版)》,自7月20日起實施,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機關統一適用。從涵蓋範圍看,《清單(2021年版)》共涵蓋29個行政執法領域,比去年新增了4個執法領域;調整後共有374項違法行為事項,比去年增加了88項。從不予處罰事項的構成上看,不予處罰事項涉28個行政執法領域,共計353項事項,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根據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企業等當事人在限期內改正後,執法機關應當不予處罰的事項127項;二是企業等當事人行為符合法定的裁量條件,行政執法機關決定不予處罰的事項226項。從減輕處罰事項的構成上看,減輕處罰事項涉及5個行政執法領域,共計21項違法行為事項,均是符合法定的裁量條件,行政執法機關決定減輕處罰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