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出臺《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濕地公園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嚴格省級以上濕地公園的審批、監管、評價、調整、撤銷、檢查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實施意見》,我省將從嚴控制濕地公園撤銷,因濕地保護管理工作不力導致國家、省級濕地公園生態功能退化或喪失、保護對象滅失、存在重大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申請撤銷濕地公園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根據《實施意見》,濕地公園建設必須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進行,維持濕地區域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設任何破壞或者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破壞自然景觀和地質遺址、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等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傳活動為主的宣教活動,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及管理服務等活動。
我省要建立省級以上濕地公園自我評估制度。批准設立(試點)後,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每年開展一次濕地公園建設管理狀況自我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准予設立國家、省級濕地公園的本底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執行等情況,總體規劃實施情況,濕地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況,宣傳教育、科研監測和檔案管理等情況。
我省還將規範濕地公園範圍規劃調整。濕地公園範圍、功能區及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原則上5年內不得調整。調整要以濕地保護修復為目的,以濕地公園評價情況為依據。
從嚴控制濕地公園撤銷方面,《實施意見》明確,國家、省級濕地公園不得無故申請撤銷,對因自然條件變化造成生態功能喪失、保護對象滅失等,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進行評估,提出修復方案,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修復方案實施生態修復。經生態修復確實無法恢復生態功能申請撤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級評估後,由批准其成立的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撤銷其命名,並向社會公佈。
□記者 陳曉婉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