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市24萬餘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為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2009年4月1日起,我市開始實施《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7月12日,記者了解到,自政策施行以來,我市共有24萬餘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了工傷保險,認定工傷3300余件,擴大了我市的工傷保險覆蓋面,保障了靈活就業人員因工作受傷獲得救治等權利,受到了廣大靈活就業人員的歡迎。
運作過程中,我市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逐步降低靈活就業人員工傷繳費費率。特別是為應對疫情對靈活就業的衝擊,我市適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降低費率政策範疇,以2018年5月1日費率為基礎下調50%,該政策延長執行至2022年4月30日,大大減輕了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負擔。參加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步繳納,一票徵收。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繳費不實行浮動費率政策。
參保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與單位職工執行相同的政策、標準和流程,可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靈活就業人員發生工傷,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及我市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與單位職工享受盡可能相同的待遇政策和標準。考慮到靈活就業人員自雇型特點和無用人單位為之承擔責任的實際,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待遇在制度設計上做了不同於單位職工的優化改造,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如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30天、一年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等,由靈活就業人員自己承擔。基於其自雇型特點,靈活就業人員不存在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應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無法享受。
市人社局工作人員表示,經過多年的探索與實踐,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總體運作平穩,進展順利,在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下一步,將繼續探索,不斷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政策,更好地為廣大參保職工服務。(濰坊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竇圓娜 通訊員 相磊 郝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