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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阿爾茨海默病是否影響遺囑效力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某霞提供的徐強的自書遺贈是否有效,徐強遺産的兩位繼承人是否應賠償款項給李某霞。
一審判決遺囑無效,駁回原告訴求之後,李某霞提起上訴,稱在法院進行鑒定機構搖珠過程中,四個鑒定機構具有同等資質,其中三個鑒定機構均表示依據本案材料,無法進行行為能力及精神鑒定,足以説明本案不具備重新鑒定的醫學條件。況且,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經鑒定認為徐強無法寫出完整句子,不具備書寫遺囑的行為能力,該鑒定意見明顯與其提交的徐強所寫的三份遺囑相矛盾。
徐強的後人則稱,徐強2008年5月12日仍處於阿爾茨海默病期間,且情緒異常。李某霞亦確認徐強5月12日當天突發高燒。同時,MMSE量表顯示徐強不具備書寫能力,但仍可進行摹倣。結合徐強的病史、5月12日的精神狀態及MMSE量表,不排除徐強是按照他人事先寫好的遺囑進行摹倣。
此外,徐強的晚輩與徐強感情深厚、關係親密,徐強將房屋如此鉅額的財産不留給後人,轉贈他人不符常理。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徐強書寫遺囑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此,原審法院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中心依據徐強的門診病歷、出入院資料、MR診斷報告書、MMSE量表等材料,並在雙方當事每人平均到場並陳述意見的情況下,由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人作出相應的鑒定意見,程式合法,法院予以確認。
李某霞稱該鑒定僅詢問了案件利害關係人即做出,要求重新鑒定,但鑒定報告顯示,該報告參考的材料除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外,還有頭顱CT等影像學檢查結果。
徐強的MMSE測試量表顯示,徐強無法自主書寫完整句子,但具有抄寫能力,故徐強實際書寫了涉案遺囑的情況與該量表測試結果並不衝突,亦無法排除該遺囑係抄寫的合理懷疑。
此外,李某霞照顧徐強是其作為保姆的職務行為,已經獲得相應報酬,亦不存在出於公序良俗等原因需對其進行補償的情況。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初審編輯 任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