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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李某霞拿著徐強寫的三份自書遺囑告上法庭,自稱從2001年開始擔任徐強的家庭保姆,照顧老人。徐強將一套房屋給她,是感謝這麼多年她盡心盡力的照顧。徐強的女兒徐麗(化名)認為,2008年5月12日徐強的自書遺囑三份是無效的,連續出具三份遺囑與常理不符。
她認為,徐強從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診斷患有阿爾茨海默病,三份遺囑即使是徐強所寫,也是在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時候書寫,不是徐強的真實意思表示。
還有證人稱,2011年1月27日徐強立下口頭遺囑,稱一套房留給後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兒實際出資,因此留給女兒徐麗。徐強的後人還拿出一家餐飲企業出具的證明,證實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李某霞在該公司兼職小時工。當時徐強已在ICU病房,無需保姆貼身照顧,因此保姆的行為不符合照顧徐強終生的表述。
判決:
患阿爾茨海默病期間所書遺囑無效
徐強的後人申請對徐強書寫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經鑒定,徐強于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期間患有阿爾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該鑒定結論程式合法,法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結合徐強自2008年起出現記憶力下降,呈持續病程,逐漸加重,被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2008年4月22日MMSE(簡易智力狀態檢查)得分21分,提示有癡呆表現,存在輕度認知功能缺失,其對於重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不能預見遺贈房屋行為的後果,不具備處分房屋産權的行為能力,且其在書寫項目得零分,無法寫出完整句子,可見徐強在2008年5月期間也不具備書寫遺囑的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法院認定徐強于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的行為無效,駁回李某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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