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查封狀態不允許買賣 如刻意隱瞞或構成犯罪

2017-01-22 13:31:34 來源:廣西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市民鮑女士于去年12月看中一套商品房,後通過仲介與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然而簽完合同次日,她才發現該房處於被查封狀態。專業人士表示,被查封的房子是不能買賣的。

 

  進展:買方要求終止交易 仲介稱房子屬“軟查封”可賣

  簽完合同的第二天,鮑女士和梁女士以及仲介公司去房産局查檔,顯示該套房“有查封,有抵押”。對此梁女士表示,她事先也不確定房子被查封,有可能是沒有按期還貸所以被查封了。而仲介則稱,這套房子因逾期未還款屬於軟查封,是可以交易的。鮑女士轉述仲介當時的回復稱:“仲介説找27萬元給業主還貸就可以解封了。”

  這樣的買賣,鮑女士當然沒有同意。意外的是,王某隨後發了一張闔同截圖給她,截圖中合同末尾新加了幾項內容,其中包括“買方首付為12萬元,賣方尚欠銀行貸款30萬元,餘下的18萬元經紀方先墊付償還銀行欠款,墊資費由買方支付”。鮑女士當即質疑,為何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加上後面這些條款。她要求終止交易,拿回已支付的款項。但經多次到府理論,至今沒有下文。

  為核實該事,20日當天下午,記者和鮑女士來到房産仲介了解情況。此前和鮑女士多次對接的王某坦言,仲介在查檔前並不知曉房子屬於查封狀態,而後加的條款,是在各方口頭應允的前提下加上去的,並不存在擅自添加一説。“房子屬於軟查封,是可以賣的。”王某強調,他們絕不會做違法的事,只要鮑女士按照合同約定去履行,交易是沒有問題的,“如果交易不了,責任在於我。我能保證你交易安全”。

  但這樣的説辭未能讓鮑女士信服。“我的首要訴求就是終止交易,把我支付的所有費用退還。要麼就是房子由賣方解封後再重新交易,並簽訂新合同。”鮑女士覺得自己作為買方,沒有義務也不可能去承擔這種轉嫁的風險。

  因當時梁女士不在現場,記者暫時未能聯繫上她。不過鮑女士説,查檔後梁女士未主動聯繫過她,也沒有退還定金。

  觀點:被查封房子不能交易 如刻意隱瞞或構成犯罪

  因雙方意見當天難以達成一致,糾紛未能得到解決。王某表示,會將情況彙報給公司負責人,再給出解決方案。

  究竟被查封的房子,能否在未解封的情況下再次交易?記者諮詢了南寧市房産交易中心,一名工作人員明確告知,房産在查封的狀態是不允許進行買賣的。

  廣西安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呂芳琳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2款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産權利的房地産,不得轉讓。

  但《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律規範,不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若房地産買賣合同沒有違背強制性規定,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那就是有效合同,各方均應全面適當履行。

  涉案房産因賣方的原因被查封,導致交易不能順利完成,賣方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鮑女士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呂芳琳認為,如果房産仲介事先就已經知道該套房子屬於被查封房屋,但故意隱瞞買家,其行為不但構成違約,還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若不知情,在得知真相後,應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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