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象如何治理
“對於APP産生的各種亂象,可以分類治理、解決。”對於如何完善APP監管體系,周學峰有自己的理解,他指出,對於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如涉及國家安全的,應該由行政監管機構查處;對於侵害名譽權、智慧財産權的,可以由當事人通過提起民事訴訟加以解決;而有關APP對用戶個人資訊的收集和使用,提供産品或服務時發生糾紛,一部分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一部分也會涉及到行政處罰,對涉及安全性、對個人資訊的不當使用的,按照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安全監管部門有權進行查處;至於APP提供者之間,或者APP提供者、應用商店和生産企業之間,所涉及的不正當競爭,目前很多當事人實際上都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周學峰進一步強調,APP産生的各種亂象並不是全都需要通過行政監管來解決,行政監管也不是在任何時候都適合,一部分問題通過法院裁決,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解釋,對後來的當事人形成指引作用,可能比行政監管更有效。此外,他認為,可以在行政監管機構的主導下,由應用商店或應用分發平臺以行業協會的方式在內部建立一個自治機制,確立一些自治規則和標準,同時聽取消費者團體的意見。“行政監管機構的位置則可以適當往後站,這樣的話可以和業界保持一個適當的空間,但如果發現行業規則違法違規,行政監管機構也可以直接站出來查處。這樣的監管模式,規則變化可能更快一些,也更能反映一個行業的發展變化,避免監管過度。”
劉德良則始終強調職能分工在治理APP亂象方面所能發揮的重要作用。他也認為,有關APP的各種亂象,應該根據問題的本質進行分類管理。他進一步指出,國家網信辦負責資訊內容的監管,工信部負責電信線路及服務的接入,而有關APP的不正當競爭以及侵犯用戶權益等方面的問題實質上是市場秩序方面的問題,按照國務院有關各部門職能分工的規定,這部分問題應該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進行監管。
“要解決APP的問題,首先要確定問題的本質,到底是什麼性質的問題?是資訊內容方面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還是市場秩序方面的?APP本身只是一個商業模式,可能會涉及到各個領域,涉及的具體問題也不一樣,治理有關APP的各種亂象,不能以APP作為立法依據,而是要以問題為導向。”劉德良還強調,沒必要單獨針對APP進行專門立法,但他也指出,不單獨針對APP作出立法規範,不意味著現有法律無法作出處理。法律有一定的抽象性和包容性,不可能針對所有問題或現象單獨作出規定,看到某個問題或現象時要弄清楚問題的本質,透過現象看本質後,實在找不到法律依據了,才有可能創立新的法律。在他看來,現有的法律規範實際上足以應對有關APP的各種亂象,只是相關部門一定要清楚自己的職能所在,不要為了爭奪許可權而率先制定規範,以避免出現有法律規範卻在實踐中無法操作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