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APP亂象怎麼治?捆綁下載、過度獲權防不勝防   王峰/漫畫   APP亂

2017-06-28 11:18:06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  王峰/漫畫  APP亂象叢生  很多人都有過這樣的經歷:買回一部新的智慧手機,開機激活後,你會發現新手機中早就有人“貼心”地為你安裝了一些應用程式(APP),儘管有些應用程式是你從來都不會用的;更。
原標題:手機APP亂象怎麼治?捆綁下載、過度獲權防不勝防

  現有監管體系

  為加強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的管理,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以下稱“國家網信辦”)于2016年6月出臺了《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稱《規定》)。根據《規定》要求,國家網信辦負責全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規定》還分別確定了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以下稱“APP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以下稱“應用商店”)應該依法履行的義務和管理責任,要求應用商店承擔相應的審核義務。

  為規範移動網際網路市場秩序,工業和資訊化部(以下稱“工信部”)制定併發布了《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對移動智慧終端生産企業(以下稱“生産企業”)的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以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移動智慧終端軟體分發服務的行為(以下稱“應用分發平臺”)加以規範。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學峰告訴記者,針對APP的治理和規範,《規定》和《暫行規定》在用語方面有所差別,實際上,“應用商店”和“應用分發平臺”承擔著相同的功能,而“移動智慧終端應用軟體”實際上就是指APP。他進一步指出,國家網信辦和工信部都是APP監管機構,但他們在監管方面有所分工,國家網信辦的監管只針對“資訊內容”,對資訊內容以外的其他方面,沒有監管許可權;而工信部作為電信管理部門,對相關的電信服務接入進行監管。“除了國家網信辦和工信部的這兩份規定,與APP相關的法律規範還包括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網路安全法,該法雖然沒有直接提到APP,但其中提到的‘網路經營者’實際上涵蓋了這兩份文件中所提到的主體。網路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網路經營者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後果,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督促責任主體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周學峰告訴記者。

  而作為應用商店,在審核方面,又做了哪些努力呢?360手機助手事業部總經理孟齊源告訴記者,為加強對APP的管理,360應用商店對於申請在其應用商店上架發佈APP的,在註冊賬號時就需要與其簽訂電子協議,即360移動開放平臺服務協議,內容主要包括“服務的提供、修改及終止,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智慧財産權,用戶及第三方投訴,隱私權保護,免責聲明,爭議解決”等條款。他們還通過以下五種手段保障用戶權益:第一,他們會通過專業的審核團隊驗證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資訊,確保事後可以配合公安機關追責;第二,在360應用商店上架的應用均需要通過安全檢測中心分析,確認安全後才能上架,以確保上架的應用內容合法,不含有惡意代碼,如惡意扣費、隱私竊取、遠端控制、惡意傳播、資費消耗、系統破壞、誘騙欺詐、流氓行為等;第三,他們會對APP進行定時巡檢,時刻更新病毒特徵庫,防止漏檢,不安全應用自動下架;第四,他們會實時關注用戶的評論和舉報,一旦發現問題及時下架;第五,他們有“先行賠付”程式,對因APP本身的惡意行為導致用戶經濟損失的,他們對損失金額100%進行賠償。“360手機助手是移動網際網路應用安全與版權聯盟成員單位,與中央網信辦、北京市網信辦、北京市網安總隊、12321舉報中心均有密切聯繫,除了主管單位會不定期通知我們下架問題APP,我們也會通過介面的形式上報我們發現的最新的惡意APP程式。”孟齊源補充説。

  記者瀏覽國內幾家大型的應用商店網站並進行註冊時發現,應用商店確實都會要求註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而服務協議的內容也大多回應了已有規範對於APP提供者和應用商店所提出的要求。

  問題出在哪

  既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相關部門也都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配合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相應規則,為何APP亂象依舊層出不窮?

  對此,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指出,《規定》和《暫行規定》雖然是專門針對APP制定的,但在解決問題方面卻不具有針對性,缺乏可操作性。他解釋説,從職能分工來看,國家網信辦只對“資訊內容”有監管許可權,而工信部也只對服務接入、網路本身有監管許可權,雖然APP亂象中也有關於資訊內容方面的問題,但他認為,APP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不正當競爭。他進一步指出,儘管《規定》對APP提供者和應用商店應該履行的義務和管理責任提出了要求,但並未就此設定不履行義務和責任的法律後果。“這就是一個指導性意見,實際意義有限。”劉德良向記者表明瞭自己對《規定》的態度。

  周學峰從兩個方面進行了原因分析:第一,監管機構之間缺乏一個無縫對接的合作協調機制。國家網信辦和工信部監管的對象有所不同,如何在開展具體工作的過程中進行有效銜接?如果某些APP涉嫌詐騙,構成刑事犯罪,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門之間又該如何進行分工合作?對於這些問題,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得並不是特別清晰。第二,現有的很多規則缺乏細化。如《規定》要求“收集、使用用戶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其中的“法”到底是指哪些法?“對應用程式提供者安全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審核”,其中的“合法性”同樣也不明確。“要知道,合法的規則本身非常寬泛,使用過於寬泛的規則,在判斷標準和理解規則時,會産生很多爭議。”周學峰説。

  周學峰進一步指出,對於APP亂象的治理,現有的監管模式是由應用商店或者應用分發平臺去監管各個應用程式,這樣固然可以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應用商店畢竟不是政府機構,本身也是一個企業,也有一定的營利動機;作為民事主體,監管手段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時候只能通過服務協議的方式對APP提供者的行為加以約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的效果。而服務協議的制定主體,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奉行的審核標準和對協議內容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差異,標準不同、理解差異也會産生一些衝突。他還告訴記者,就有這樣一些案例,應用商店要將某個APP標注為“不安全”,而程式開發者則認為,自己的APP是安全的,被錯誤標注,實際上是詆毀其商業聲譽。“此外,審核標準不一還可能導致這樣的問題:在這個應用商店審核不通過的APP,有可能在另外一個應用商店就審核通過了。”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許多APP開發者在APP開發完成後,並非由其自身申請在應用商店上架。一位在醫藥公司從事APP運營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他們公司的APP開發完成後,都是通過第三方發包上架的,後續的更新也都是通過第三方打包、上傳。他還向記者透露,這樣的第三方公司在淘寶網有很多,第三方一般會選擇審核比較寬鬆的平臺。“在安卓系統的應用商店上架很便宜,一般幾十元就好,更新更便宜。”該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隨後,記者在淘寶網輸入“APP上架”這一關鍵詞,果然出現眾多“代理上架”的店舖,價格從幾元到幾百元不等,而這些店舖也都不乏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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