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淄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稿源時間:2017-06-17 09:05:16  文章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歐陽曉麗 責任編輯:張靖浛zhangzehua
【摘要】為做好淄博市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通知。7月1日開始調整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中國網山東魯中6月17日訊(歐陽曉麗)本網從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獲悉,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淄博市政府令第98號),為做好淄博市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通知。7月1日開始調整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通知要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最低月繳存基數則按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統計部門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作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工資收入認定標準。

  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淄博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2017年淄博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15482.01元(淄博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16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160.67元)。最低月繳存基數按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公佈的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為1810元,博山區、周村區、桓臺縣為1640元,高青縣、沂源縣為1470元。任何單位不得等額、定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嚴格執行控高保低政策。凡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淄住字〔2013〕78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經濟效益好、有條件的單位可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至12%,即個人12%,單位12%,單位繳存比例不得高於職工個人繳存比例。

  勞務派遣和編制外人員應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

  據了解,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14〕10號)以及市委市政府《2017年“十個新突破”工作方案》(淄辦發〔2017〕3號)和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一次會議精神,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各單位應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和編制外工作人員等繳納住房公積金。

  另外,通知中明確指出,各單位應在7月1日至7月15日到繳存地住房公積金服務廳領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對帳單,並與職工進行核實對賬,職工簽字確認後,加蓋單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積金服務廳。

  對於有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調入單位要及時為其辦理賬戶合併手續。住房公積金尚未繳至2017年6月份的單位,應在補齊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後進行繳存基數調整。

  同時,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廣大繳存職工提供免費12329短信服務。各單位核實職工手機號碼並由職工簽字確認後,報送住房公積金服務廳。職工手機號碼將錄入住房公積金管理資訊系統,為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月份、餘額等相關資訊服務。基數調整工作完成後,職工可以攜帶有效證件隨時到住房公積金服務廳辦理解除或開通短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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