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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陸老伯原單位出具的《陸××精神狀況事實説明》,證明陸老伯在2008年5月16日入院後狀況。2014年,阿英又申請了醫學鑒定,結論為陸老伯在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之前已經被鑒定為患有阿爾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李姨不同意該鑒定結論。
保姆訴求被駁回,還要擔5萬訴訟費
那麼李姨提供的陸老伯的書面遺贈是否有效?一審認為,結合陸老伯自2008年起出現記憶力下降,呈持續病程,逐漸加重,被診斷為老年性癡呆,2008年4月22日MMSE(簡易智慧精神狀態檢查量表)得分21分,提示有癡呆表現,存在輕度認知功能缺失,其對於重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不能預見遺贈房屋行為的後果,不具備處分房屋産權的行為能力,且其在書寫項目得零分,無法寫出完整句子,可見陸老伯在2008年4月期間也不具備書寫遺囑的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一審認定陸老伯于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的行為無效,駁回李姨的全部訴訟請求。李姨不服上訴,日前廣州中院終審判決,認為李姨無任何相反證據即要求推翻病例等鑒定材料的效力。此外MMSE測試量表顯示,陸老伯無法自主書寫完整句子,但同時顯示其具有抄寫能力,故陸老伯實際書寫了涉案遺囑的情況與該量表測試結果並不衝突,亦無法排除該遺囑係陸老伯抄寫的合理懷疑。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這起官司所需的一審和二審受理費、財産保全費、鑒定費共5.6萬餘元,李姨被判承擔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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