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包子中添加含鋁泡打粉
2014年下半年,宋振在明知包子中不能添加含鋁泡打粉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包子店生産包子時,添加含硫酸鋁銨的泡打粉,並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5萬餘元。
德州市武城縣人民法院認為,宋振違反規定,將生産的鋁殘留量大於國家規定的100mg/kg限量標準的食品對外銷售,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宋振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案例四 “組團”銷售病死牛肉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孫克衛、鄧深河等18人分別將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或介紹銷售給張佔;尹振華等3人在養牛期間,分別將各自的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給鄧深河、張佔;張佔單獨或夥同從輝將從上述被告人處收購來的牛屠宰後,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牛肉銷售給肖凱等人二次銷售,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張佔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孫克衛、鄧深河、肖凱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至3000元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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