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李慶: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王冠濤不當得利款3168元,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負擔。
一審過後,被告超市的惠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超市陳述説王先生當時是買了兩箱酒、兩條煙,酒是金六福酒,煙是中華香煙,總價為3316元,打完折後是3200元。這與超市在一審中所説的購買了蘇煙、口香糖等陳述不同,當法官質證時,超市也依然拿不出任何證據來佐證他的説法。2015年5月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實這起糾紛中,原被告雙方都沒有提交出強有力的關鍵證據,而法庭兩次判決更多考慮的是雙方的舉證能力,從實際效果上保護了作為消費者的一方。現實生活中,便利的新型消費形式和法律糾紛總是糾結在一起的。
提醒消費者
在消費現場雙方認真核對消費金額、多提醒多溝通,同時保留好購物小票、監控等關鍵證據,只要多一份細心少一點僥倖,莫名的消費單將不會再出現。
初審編輯 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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