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驗證被告的説法,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員,到被告經營的超市進行了消費,在結賬時,惠先生對購買的商品進行了掃碼,並在購買者的要求下提供了消費小票。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李慶:那麼在3000多元的一個消費當中,相對於這個超市來説是一個比較大額的消費當中,卻無法提供任何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這個是不符合常識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就本案而言,雖然由原告提出主張,但超市的舉證能力顯然強于作為普通消費者的王先生,所以,由超市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説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消費了3200元的具體事實,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 李慶:超市這一方呢,在整個庭審過程當中,始終沒有辦法提供相應的證據,我們認為就這一塊,超市應該承擔一個舉證不能的一個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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