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舉債2500萬自殺 法院為何判丈夫不需償還?(組圖)

2017-04-18 13:07:06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近日,妻子舉債2500萬自殺新聞引起熱議。妻子欠債2500萬自殺後,丈夫被追債人告上法庭。但是,法院卻判丈夫不需承擔償還妻子的債務。這是怎麼一回事?夫妻之間的債務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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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説法:夫妻共同債務應正確區分其涵義

  審理該案的二審法官吳春梅認為,我國實行婚內財産共有制,這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是基於婚內財産共同制所産生的對外共同責任。因前些年社會上出現很多夫妻借助假離婚惡意逃避債務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的,除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外,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並將否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一方。此規定出臺後,債務人借助假離婚惡意逃債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增長,家庭財富增加,近來又出現了夫妻一方借助虛假借貸損害另一方利益,或者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之債轉嫁另一方承擔的現象,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中,如何正確適用上述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有些個案出現問題是因為對案件事實未作深入審查即濫用二十四條規定而導致裁判失當。因此,應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遵循以下程式作細緻深入的審查:第一,要去除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嫌疑;第二,審查夫妻雙方有無共同對外舉債的合意;第三,審查夫妻雙方有無分享債務帶來的收益。當上述三方面均無法查明、證明標準達不到法官心證非夫妻共同債務時,方可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女方共對外舉債2500萬元之巨,因無法償還選擇自殺身亡,去除了雙方串通惡意逃債的嫌疑。債權人為女方親戚,雙方均確認借款及收款過程中男方並未在場參與,男方也不認識債權人,債權人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告知過男方借款的事實。若債權人借款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向夫妻倆人共同借貸,則出借785.6萬元的鉅款不要求男方同時在借據上簽名,甚至不告知男方,明顯不合常理且有違謹慎注意的義務。據此可判斷夫妻雙方沒有共同對外舉債的合意。最後,男方與女方婚姻存續期間僅一年,女方留給何明的兩份遺書也可以證明男方並無分享舉債的收益。因此,本案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認定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

初審編輯 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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