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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個人債務怎麼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於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産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説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清償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産清償。
對於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改名換姓再婚,並有一女,現任老公卻一直蒙在鼓裏;假名應聘成為護士,謊稱局長之女,扮富婆以高息為誘餌到處借錢,令多人上當受騙;無力償還鉅額債務自殺身亡,丈夫被債主告上法院,這些聽起來像是電影劇情一樣的故事,卻是江門市新會區一宗民間借貸糾紛中的真實案情。妻子舉債2500萬,將借款用於地下錢莊進行違法經營,無力償還自殺身亡,其中一位債權人起訴其丈夫,認為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其丈夫承擔償還責任。近日,江門中院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最終認定此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丈夫不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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