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月流量費五千多 移動:這次的鍋我不背(組圖)

2017-03-31 13:27:05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用掉15G手機流量後被關閉上網功能,高中生小明又用父親的身份資訊,恢復上網功能,訂購95個10元流量加油包,直到産生5500多元流量費才被發現。

倆月流量費五千多用完15G又追加95個流量包 其訴訟被法院駁回

  倆月流量費五千多。此外,王先生主張還在讀高中的小明未滿18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小明向移動公司申請開通流量包業務而産生高額流量費的行為就,已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只有在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才有效。王先生表示,他作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已向移動公司明確表示了拒絕追認,故該合同自始無效。

  同時,王先生還認為移動公司在管理上有重大疏漏,僅憑副卡使用人的電話申請,未核實其身份,擅自開通産生高額話費的通信服務,存在過錯。

  被告中國行動通訊集團上海有限公司辯稱,客服人員已按照業務規則對來電人員履行了詢問和告知義務,在小明報出其父親王先生的身份證號碼之後,客服人員應其要求作出服務是合理並符合業務規則的。且小明年近17歲,應當對增加流量包及使用4G流量會産生費用有明確的認知及處分能力,並不需要其監護人作出追認。王先生將手機交給其未成年的兒子使用,而未經常監管其手機使用過程存在失職,其不應將之推脫給被告。故移動公司方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原告訴請求

  普陀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在移動公司網點辦理家庭套餐業務並支付通信費用,移動公司向王先生提供主卡號碼及下屬三個副卡號碼的通信服務,二者之間由此形成電信服務合同關係。

  該案中,主卡號碼及副卡號碼均登記在王先生名下,因此王先生才是接受電信服務的主體,即合同相對方。王先生將副卡號碼交由其兒子小明使用,屬於對該號碼自行處理的行為,小明與移動公司之間並不因此形成電信服務合同關係。

  況且,2016年3月小明已近17歲,其撥打被告客服電話要求恢復上網功能等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故無須徵得作為法定代理人王先生的同意。涉案號碼屬於家庭套餐,副卡由家人使用符合通常情況,在小明使用本機號碼撥打客服電話,並正確提供註冊登記的號碼使用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的情況下,移動公司依其申請為該號碼恢復上網功能並不存在過錯。小明作為在校學生,高頻度使用手機上網,作為父親理應有所察覺,望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多關注孩子的學習、生活,引導其健康成長。

  2017年2月16日,普陀法院認為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移動公司退還電信服務費用的訴請缺乏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初審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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