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5:不合理低價攬客旅行社最少罰款3萬元
目前市場上有不少旅行社、旅遊網站經常打出超低價的旅遊産品。對此,條例第九十七條中指明瞭多條違規行為,其中就包括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行為;同時還有因旅遊者的年齡或者職業差異而提高旅遊費用的;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其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未明碼標價,或者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進行交易,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等行為。
對於以上行為,條例規定,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取消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邊境旅遊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解讀:處罰力度還可以更大
記者對比老版《旅行社條例》發現,老版條例中僅規定:“旅行社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沒有像新版中規定具體的罰款數額。但老版條例中規定: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的,對旅行社,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比新版條例中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力度更大。
對此,徐曉磊表示,目前市場上依舊存在大量不合理低價産品,消費者有時候很難辨別,罰款的規定只是一方面,日後是否能夠在執法環節做到落實也是關鍵。“其實對於不合理低價,處罰力度還應該更高,不光是在處罰數額上,還應該把相關旅行社列入黑名單,讓它挨罰一次就覺得很痛才行。”
釋疑:遊客哪些行為屬於“不文明”?
在此次新版旅行社條例中指出,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和懲戒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而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遊客在境內外旅遊過程中發生的因違反境內外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主要包括:
(一)擾亂航空器、車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四)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五)參與賭博、色情、涉毒活動;
(六)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活動;(七)破壞生態環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八)違反旅遊場所規定,嚴重擾亂旅遊秩序;
(九)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