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3:出境遊客人需隨身攜帶安全資訊卡
近期,世界各地安全事故頻發,不少遊客因此受到影響。因此,條例此次還新增了關於確保出遊安全的相關規定。其中規定,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資訊卡。安全資訊卡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繫人、聯繫方式等資訊,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旅行社應當將安全資訊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資訊。
而遇到突發事件或者涉旅安全事故發生後,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向旅遊及相關部門報告,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報告我國駐外機構、當地警方;同時加強對旅遊者的風險提示,自行或者根據旅遊主管部門、有關機構的要求,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調整或者中止行程,以及撤離風險區域。
解讀:大型旅行社已有安防措施
對於出遊安全問題,中青旅遨遊網首席品牌官徐曉磊表示,此次條例的新規定更多是讓中小旅行社在操作上有一個標準,而大型旅行社其實已經有了相類似的安全防範措施。“遊客在出團前資訊便已經錄入後臺系統,同時遊客還會收到導遊、領隊、後方的相關服務人員的聯繫方式,而且前端和後臺的資訊是相通的,所以即使遊客在出行中,他們的資訊不論是帶團的人員還是旅行社後臺都能隨時掌握。”
提供虛假資訊旅遊網站也需承擔責任
目前,市場上存在眾多線上旅遊網站,本身並不提供産品,而是讓遊客通過網站的平臺去預訂購買其他旅行社等供應商的産品。對於這類網站,條例中規定:旅遊者在網路交易平臺訂立包價旅遊合同與旅行社産生糾紛的,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解決;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路交易平
臺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旅遊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同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網路搜索平臺提供者有償提供搜索服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旅行社業務經營相關資訊虛假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刪除;因未更正或者刪除對旅遊者造成損害的,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搜索平臺提供者無償提供搜索服務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虛假資訊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刪除相關資訊,對旅遊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解讀:其他行業早有相應規定
6人遊旅行網CEO賈建強認為,此前國家旅遊局並未對線上旅遊做出特別具體的規定,但目前線上旅遊市場火爆,這次條例的修訂還是非常及時的。“網站其實相當於旅行社的門市,只不過不是面對面交流,資訊會有不對稱。網站既然作為遊客獲取資訊的渠道也應該屬於收客方,所以承擔責任是合理的。”而驢媽媽旅遊網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正規線上旅遊網站對於平臺上的旅行社一般都是有準入機制的,一旦旅行社出了問題,網站會首先和旅行社溝通協商先去滿足遊客的需求,如果確實是網站沒有提前告知遊客真實資訊,網站應該承擔責任。而劉思敏表示,其實其他行業早有相應的規定,比如家居賣場、電器賣場,消費者購買完商品既可以找具體的廠家品牌維權,同時也能夠找這些銷售平臺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