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遊客不文明行為嚴重或被限乘機

2016-08-02 14:20:44 來源:新華網 作者:田虎 責任編輯:朱益民 字號:T|T
摘要】8月1日,國家旅遊局公佈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針對遊客不文明行為、出遊安全、不合理低價等問題均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遊客不文明行為嚴重或被限乘機,並首次明確旅遊網站提供虛假資訊也需擔責。

    8月1日,國家旅遊局公佈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針對近些年頻發的遊客不文明行為、出遊安全、不合理低價等問題均作出了相應規定,並首次明確旅遊網站提供虛假資訊也需擔責。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方面表示,為貫徹落實《旅遊法》有關規定,適應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旅遊形勢的變化,國家旅遊局此次對《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進行了合併修訂,形成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現公開徵求意見。

  關注1:遊客被強迫購物可要求旅行社墊付退貨款

  對於近年來經常發生的強迫購物、自費現象,新修訂的條例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並與旅遊者協商一致,由旅遊者簽字確認。同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旅遊者購物消費,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此外,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中指出,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解讀:遊客退貨需備好證據

  中國未來研究會旅遊分會副會長劉思敏表示,條例這項規定將能夠有效落實先行賠付的機制,如果遊客買了假貨,旅行社不管退貨且不賠付,遊客可以有理有據地進行投訴,相關旅遊主管部門也會按條例規定去督促旅行社為遊客辦理退貨、賠償。但劉思敏指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遊客的取證比較關鍵,首先需要能證明是被強迫、欺騙購買,或者需要證明購買的物品是假貨。這就要求遊客提前保留好發票、視頻等相關證據。

  關注2:不文明行為嚴重遊客乘坐航班或將受限

  針對我國遊客在出遊過程中發生的不文明行為,條例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將旅遊者的相關資訊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並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在徵信系統中記錄,以及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參加團隊旅遊、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解讀:懲戒措施執行有難度

  記者了解到,國家旅遊局近年來已經公佈了幾批不文明遊客的黑名單。而此次新規定中關於限制出遊、乘坐航班等懲戒內容明顯更加細化。劉思敏表示,國家旅遊局、民航等相關部門此前都出臺了關於不文明遊客的懲戒措施,但具體實施起來會有一定難度。乘坐航班方面還可以和民航部門的名單進行聯動,但限制出遊方面,旅遊主管部門只能通過告知旅行社的方式來執行。不過遊客如果採取自由行的方式,其他相關部門是否能夠聯動執行還需要看具體執行情況。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