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監管 拉私活及違規導遊或被“吊證”
記者從國家旅遊局了解到,對於自由執業的導遊以及提供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將出臺一系列監管措施。其中,5月中旬將制定完成導遊自由執業示範合同,包括導遊自由執業服務示範合同、提供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與導遊的服務合同、提供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與遊客的服務合同等。旅行社業內人士表示,合同的制定意味著導遊即使想自由執業也必須有合法的組織機構作為依託才能在試點地區開展相應導服業務。對此,《導遊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中也明確規定:導遊不經過網路預約平臺或線下自由執業業務機構,自行開展自由執業業務的,按照《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處罰;即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同時,《辦法》中還提出:自由執業的導遊不得從事講解、嚮導以外的其他業務;而自由執業的導遊人員強行推銷商品和服務,向旅遊者兜售、變相兜售物品的,推薦不具有合法資質的餐飲、住宿、購物場所的,均可按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處罰。而自由執業導遊人員一旦違反《辦法》規定被吊銷導遊證的,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並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資訊,向社會公佈。此外,對於提供線上導遊、線下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辦法》規定其不得篡改交易、評價、投訴等數據資訊,不得吸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開展導遊自由執業。如有違反情節嚴重的,將不再作為提供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開展相關服務,停止其與全國導遊公共服務監管平臺的數據對接,並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資訊,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