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財稅等支援力度,促進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
(二十三)增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支援力度,逐步縮小沿邊重點地區地方標準財政收支缺口,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邊境地區轉移支付的穩定增長機制,完善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支援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促進邊境地區貿易發展。(財政部、海關總署、商務部負責)
(二十四)強化中央專項資金支援。中央財政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基礎設施、城鎮建設、産業發展等方面的支援力度。提高國家有關部門專項建設資金投入沿邊重點地區的比重,提高對公路、鐵路、民航、通信等建設項目投資補助標準和資本金注入比例。國家專項扶持資金向沿邊重點地區傾斜。(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交通運輸部、外交部、旅遊局、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
(二十五)實行差別化補助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以下(含縣)以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市級配套資金。中央財政對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適當補助。繼續對邊境經濟合作區以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給予貼息支援。(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
(二十六)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國家在沿邊重點地區鼓勵發展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繼續在規定範圍內免征關稅。根據跨境經濟合作區運作模式和未來發展狀況,適時研究適用的稅收政策。加強與相關國家磋商,積極穩妥推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談簽和修訂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
(二十七)比照執行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非西部省份的邊境地區以縣為單位,在投資、金融、産業、土地、價格、生態補償、人才開發和幫扶等方面,享受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相關政策,實施期限暫定到2020年。(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八、鼓勵金融創新與開放,提升金融服務水準
(二十八)拓寬融資方式和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的信貸支援力度,在遵循商業原則及風險可控前提下,對沿邊重點地區分支機構適度調整授信審批許可權。引導沿邊重點地區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對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並達到有關要求的農村金融機構,繼續實行優惠的支農再貸款和存款準備金政策。培育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規範發展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引導産業發展(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于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支援期貨交易所研究在沿邊重點地區設立商品期貨交割倉庫;支援沿邊重點地區利用本地區和周邊國家豐富的礦産、農業、生物和生態資源,規範發展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礦産權、林權、碳匯權和文化産品等交易市場。(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負責)
(二十九)完善金融組織體系。支援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到沿邊重點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援大型銀行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以法人名義到周邊國家設立機構。支援沿邊重點地區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探索由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為跨境並購提供金融服務。(銀監會、人民銀行、外匯局負責)
(三十)鼓勵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研究將人民幣與周邊國家貨幣的特許兌換業務範圍擴大到邊境貿易,並提高相應兌換額度,提升兌換服務水準。探索發展沿邊重點地區與周邊國家人民幣雙向貸款業務。支援資質良好的信託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在沿邊重點地區開展業務,鼓勵開展智慧財産權、收益權、收費權、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和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扶持符合當地産業發展規劃的行業和企業發展。依法探索擴大沿邊重點地區可用於擔保的財産範圍,創新農村互助擔保機制和信貸風險分擔機制,逐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範圍,積極開展雙邊及多邊跨境保險業務合作。加快推進沿邊重點地區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沿邊重點地區信用服務市場,推動徵信産品的應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十一)防範金融風險。在沿邊重點地區建立貼近市場、促進創新、資訊共用、風險可控的金融監管平臺和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沿邊重點地區金融管理部門、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海關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的政策協調與資訊溝通。加強跨境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流動監測工作,完善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和分析,督促金融機構嚴格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密切關注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活動的發生,確保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可控、監管有序。(人民銀行、銀監會、外匯局負責)
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事關全國改革發展大局,對於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構築繁榮穩定的祖國邊疆意義重大。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擴大對外開放和加強對內監管同步推進,在禁毒、禁賭、防範打擊恐怖主義等方面常抓不懈,堅決打擊非法出入境、拐賣人口、走私販私,避免盲目圈地佔地、炒作房地産和破壞生態環境,抓好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不斷提高沿邊開發開放水準。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抓緊修訂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動態反饋機制,深入實地開展督查調研,及時發現問題,研究提出整改建議,不斷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的支援力度。對重點建設項目,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金融等有關部門要給予重點支援。沿邊省(區)和沿邊重點地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強化組織領導,週密安排部署,確保促進開發開放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